下班私開公車醉駕肇事 用人單位也須擔責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的,所有人承擔“過錯責任”。如果司機下班后私開公車醉駕肇事,單位是否存在過錯,是否該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給出的答案是:須擔責。
2014年5月3日夜間,張某醉酒后駕駛一輛越野車,沿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省道111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新疆輕工技校路口時,車輛失控駛入相對方向車道,與蘇某駕駛的出租車相撞,導致兩車嚴重損壞,蘇某受重傷。后經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警方同時了解到,張某案發時是烏市米東區某局(以下稱某局)聘用的駕駛員,肇事越野車屬該局所有。
張某醉酒駕駛,受到了法律制裁。蘇某住院治療一個多月,出院后在家全休一年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后,蘇某的部分醫療費、誤工費卻始終沒有著落。蘇某找到某局,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該局以張某酒后駕車肇事,單位不知情無過錯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無奈,蘇某起訴到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張某、某局對其進行賠付。張某私駕公車醉酒后發生交通事故,作為用人單位,某局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張某未經允許私自駕駛單位車輛外出發生交通事故,與其履行職務無關,損害后果應由張某個人承擔,單位不該擔責。”某局的法律顧問表示。
而受害人蘇某認為,某局與張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某局不管好自己的人和車,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某局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來控制公車私用,屬于其內部管理問題,不能對抗受害人,張某在違反單位車輛管理規定的情況下私駕公車發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的主觀過錯,應與其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