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級專車和豪華車有什么區別-行政級專車是什么車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建國之初共和國各級干部在收入方面實行著供給制與薪金制兩種不同的標準,內部各級干部實行供給制,而在黨外各級干部則享受工資制。1952年上半年共和國地方和軍隊各級干部分別進行評定級別工作,黨政軍各級干部開始按各自評定的級別領取不同級別的工資或津貼費,并依照級別享受各自規定的不同待遇。關于1952年至1965年副部級干部以上人員的級別標準與享受的待遇,本文按不同的時間段,一一詳解如下:
根據1952年上半年政務院頒布的各級干部評級標準,政務院副部長以上人員的評級標準為:
- 1,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行政一級
- 2.中央人民政府秘書長,政務院總理、副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行政二級
- 3.中央人民政府委員:行政三級
- 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署副檢察長:行政3~4級
- 5.政務院秘書長、政務委員:行政四級
- 6.政務院各委員會正副主任:行政3~6級
- 7.政務院各部.會.院正副部長、主任、院長,政務院副秘書長:行政5~7級
在52年上半年評級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7人加書記處中的兩位書記周恩來、陳云共九人評定為行政一級。
評定為行政二級的有:四位民主人士分別為郭沫若(副總理),黃炎培(副總理),沈鈞儒(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陳叔通(政協副主席)。方面評定為行政二級的有林伯渠(中央人民政府秘書長),董必武(副總理),鄧小平(副總理),羅榮桓(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另外還有政治局委員彭真、康生。建國初期行政一級與行政二級領導人為共和國黨和國家領導人,均為國家副職以上領導人。
在1952年評定為行政三級的人員中基本都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和絕大多數中央委員和各中央局書記,各大行政區主席。評級為行政四級的人員則基本為政務委員和中央候補委員、各中央局副書記,各大行政區副主席,此外還有兩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兩位最高人民檢察署副檢察長。
在1952年評級中,政務院各部部長的級別一般定為行政五級,副部長一般評級為行政六至七級。建國初期的正部級干部多指行政五級至行政三級干部,而副部級干部則為行政六級至行政七級人員。
1952年干部評級工作后,政務院還根據各級干部的行政級別,先后規定了不同級別的干部享受不同的級別待遇。各級干部在工資或津貼費以外的待遇和享受,參照當時蘇聯的模式嚴格按照等級來劃分,根據不同的級別享受著各種不同的級別待遇。行政七級以上的高級干部,享受著緊俏和質優商品的特殊供應(時稱“特供”),并因工作關系,分別享受著秘書、警衛、司機、勤務、保姆、廚師以及醫療和專車、住房等各種特殊待遇。不同級別的干部根據各自的級別按具體規定享受不同檔次和牌子的專車、醫療待遇、住房標準與服務工作人員等,行政七級以上人員享受的待遇具體詳解如下:
- 行政二級以上配警衛秘書、管理員、廚師、保姆、服務員、司機與吉斯專車,另配保健醫生、護士,享受甲級供給補助和特供,寓所設警衛班執勤,外出乘火車標準為公務車。中央書記處五大書記的寓所設警衛排,外出乘火車標準為專列(宋慶齡與李濟深外出待遇同于中央書記處)。
- 行政五級至三級(正部級以上)可以配秘書,廚師、保姆、服務員、司機與專車(五級配黑色吉姆,三級、四級配灰色吉姆),享受乙級供給補助,外出乘火車標準為軟臥包間。有的還根據職務另配有保健醫生、護士。
- 行政七級以上(含七級,包括六級)可以配秘書,服務員、司機與專車(伏爾加)。
1952年評級工作兩年后,為解決供給制人員的現實困難,政務院于1954年6月發布《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包干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命令》,再度對兩種分配標準進行調整,以提高供給制人員的待遇標準。
從上圖中1954年6月政務院頒布的各級人員的級別與相應的工資或包干費來看,行政二級以上國家副職領導人的行政級別未發生變動,只是增加了與政務院總理平行的國家計劃委員會主席一職(國家計委主席由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高崗兼任),國家副職領導人并沒有增加。其他行政三級至行政七級人員的級別也基本未動。稍不同的是二高副職與國家計委副主任的級別下線由原行政四級下調為行政五級。相應的政務院各委副主任與各部副部長的級別下線分別下調為行政六級和行政八級。這說明此時的國務院副部級的行政級別由行政五至七級擴大為行政五至八級。
在1954年6月后的調級方案中政務院規定行政七級以上干部的級別一般不動,新任副部長的級別未達到副部級最低下線行政八級的均調級為行政八級,其待遇也相應提高為副部級。
1955年1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幾個主要職務的行政級別做出決定,其中關于省長、部長以上干部的行政級別規定如下:
- 國家主席、副主席列為一級;
-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列為一至三級;
- 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列為四至五級;各部副部長、各委員會副主任列為六至八級
-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列為五級;
- 省、市長列為五至六級,副省長、副市長列為七至九級;
- 全國政協常委會委員都不列級。
195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1月6日關于幾個主要職務的行政級別制定的規定,又專門對省部級以上干部的行政級別調整做出決定:凡部長、省長、直轄市市長及其以上職務人員的級別低于所擔任的職務最低一級的都提高到最低一級(部長最低一級為五級,省長最低一級為六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的級別低于行政五級的,都提高到行政五級。在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關于級別的決定后,部長級以上一些干部的級別遂根據決定進行了調整。
- 首先,關于國家"四副二高"領導人的級別調整。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決定,人大副委員長,副總理與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行政級別為行政一級至行政三級,級別不到三級的提升到三級。全國政協副主席不列級,行政級別仍維持原有級別。國家副職領導人的行政級別在1952年的評級下線為行政二級,到了1955年1月調整級別時其級別下線則下調為行政三級。在55年1月的調級方案中,全國政協副主席與政協常委不列級,行政級別仍維持原級別不調整。當選的全國十六位政協副主席只有李四光與包爾漢二人的行政級別在行政三級以下,為行政五級。根據55年1月的調級方案,李四光與包爾漢二人的級別仍為行政五級,并未調整。在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二高"正職領導人中,最高法院院院長為董必武,仍為行政二級。新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張鼎丞,則根據調級方案由原行政四級調升為行政三級。新任國務院副總理中,除李先念原為行政四級調升為行政三級外,其他副總理均為行政二級至行政三級。根據國務院相關規定,新任行政三級的"四副二高領導人"其待遇也相應提高為副國級待遇。
- 其次,關于全國人大常務委員和各省長、部長的級別調整。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的級別低于行政五級的,都提高到行政五級。一部分資深的部長、省長、直轄市市長的級別也提高為行政五級。
- 最后,關于新任副部長的級別未達到副部級最低下線行政八級的,根據調級方案均調級為行政八級,其享受的待遇也相應提高到副部級。
在1955年副部級以上干部調級中,絕大多數干部的級別未加調動,只有少許新任干部因升職而調高一級或兩級,其待遇也隨著級別的提升而相應得到提高。
1956年9月中國第八屆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一大批省部級領導人當選為新的中央委員和中央候補委員,并入選中央書記處書記、候補書記與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隨著新的中央委員、中央候補委員與中央書記處書記、候補書記的產生,一部分領導人的黨內職務得到了提升,為此1956年11月中央在調整干部級別通知中決定:在1956年調整干部工資級別時,各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處的書記,中央機關、中央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以上的干部(包括國務院各直屬機構的局長,行長、社長、主任),中央一級各群眾團體書記處的書記的工資級別一律不動。
在八上,新當選的中央領導人中其行政級別在行政四級以下的有七人:陸定一、陳伯達、譚震林、李雪峰、劉瀾濤、楊尚昆、胡喬木。根據中央調級方案中的規定,新當選的這七位中央領導人中行政級別并沒有提升,原有級別維持不動,但在享受的待遇方面,七人依據黨內職務的提升而政治局委員和中央書記處書記待遇。新當選的中央委員與中央候補委員的級別也一律不動,但他們的待遇根據黨內職務的提升而分別享受中央委員和中央候補委員待遇。
1.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全國政協副主席、高法院院長、高檢院檢察長公寓,每戶180-400平方米,其中可設辦公室、會客室40-80平方米。部長每戶100-250平方米,其中可設免收房租的會客室20-40平方米;副部長每戶80-150平方米。不設免收房租的會客室。
2.1955年12月31日中央發布的首長公館服務人員的編制名額:除司機、鍋爐工以外,國家副主席、副總理、副委員長等應各配備4人(管理員、廚師、保姆、服務員),警衛秘書1人;全國政協副主席、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和人大常務委員等應各配備3人(廚師、保姆、服務員);政府部長(主任)等應各配備2人(廚師、服務員);全國政協委員、國防委員及副部級或行政七級以上人員等應各配備服務員1人。公館處政保隊員由公安部門按照需要統一調配。1956年中央明文規定,行政七級為副部級,除秘書、專車外還配備一名服務員,正部長再加一個服務員(廚師),人大常務委員配備服務員3人(廚師、保姆、服務員),副總理以上配置為4人(增設管理員1人),另設警衛參謀1人。
3.1955年12月31日中央發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與常務委員外出火車乘車標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乘火車外出可以掛公務車,常務委員乘軟臥包間。
4.1956年10月16日中央發布專用汽車配備標準: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高法院院長、高檢院檢察長配備吉斯車。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國務院各辦公室主任、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配備吉姆車;全國人大常委會常務委員兼任部(會)副職或其他行政職務的,按照常務委員待遇辦理。三、國務院各部副部長、各委員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全國政協常務委員配備一般臥車(伏爾加或華沙)。
5.1956年11月國務院制定國家領導人外出乘公務車的范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秘書長,高法院院長,高檢院檢察長,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全國政協副主席外出,可以乘坐公務車。
6.建國初期,中央黨政軍系統行政七級以上領導干部享受食品特需供應,1957年12月,國務院發布改進中央黨政軍系統領導人食品特需供應辦法,就供應對象、范圍及供應的種類、數量提出了具體辦法。調整范圍是:列入公安部八局供應的79人,列入公安部九局(中南海警衛局)供應的43人,劃歸軍隊系統供應的26人,不屬于新定的范圍、提請北京市安排的31人。
7.1957年7月25日,為控制各機關負責同志暑期往返北戴河和北京使用交通工具,國務院發布《關于今年各機關負責同志暑期往返北戴河和北京使用交通工具的通知》。通知規定: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人大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高法院院長、高檢院檢察長乘用火車可掛公務車(如經首長本人指示用包房者照辦),其他首長一般取消公務車。后中央決定何香凝、程潛、龍云仍照開公務車作為內定。
8.1958年2月中央發出取消部長以上干部食品特需供應的通知,決定:取消部級以上干部在北京市食品供應處以前發的購肉證,干部在戶口所在地區換領市民購肉證。按照規定,每人每月補助植物油1.5斤,由各生活供應單位負責領發。副總理、副委員長、全國政協副主席、國防委員會副主席、高法院院長、高檢院檢察長日常所需肉、油、糧由國管局開列名單后,交由北京市食品供應處按照市民的定量標準供應。
9.1960年11月,中央制定了對高級干部(司局級以上)特需供應標準:一,四副二高領導人供應標準,每戶每天肉1斤,每月雞蛋6斤,白糖2斤,甲級煙2條。二,人大、政協在京的常委、國務院各部委正副部長、正副主任、二高副職,人大、政協的正副秘書長、各派中央的正副主席、在京的高級知識分子的一級人員以及黨政群同上述職務相當或工資級別在行政七級以上的其他人員供應標準,每戶每月肉4斤,每月雞蛋3斤,白糖2斤,甲級煙2條。
10.1962年9月,國務院公布改進“四副二高”特需供應的標準:“四副二高”的特需供應,原則上按照中央〔60〕27號、〔61〕78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在供應標準上,黨外可以稍寬于黨內。供應標準:每戶每月供應肉15斤(黨外仍按30斤供應),雞蛋3-6斤,食糖2-4斤,煙2-3條,黃豆5斤,食油3一6斤,雞10斤,魚20斤。“五一”、國慶、元旦三個節日,每戶補助肉3斤、雞蛋2斤、食糖1斤,春節加倍補助。面包憑糧票購買,按平價計費。糕點、餅干(憑糧票購買)、水果糖一律實行高價。水果、青菜、調料等均不限量,根據貨源情況掌握供應。
1959年4月二屆全國人大、三屆全國政協會議召開,共選舉產生人大副委員長和國務院副總理各16人。根據中央關于提職提生活待遇但不提級的指示,原則上一律原來什么級別,仍是什么級別,但生活待遇按新提職務享受新的職務待遇。羅瑞卿在人大會議上被任命為副總理后,其生活待遇提高到副總理待遇,但其行政級別仍為原來的行政四級,其級別維持不動。
1965年1月三屆全國人大、四屆全國政協會議召開,共選舉產生國家正職和"四副二高"領導人59人(兼職的不計);關于新一屆“四副二高”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常務委員應享受的生活待遇,國務院于1965年2月9日做出規定如下:
一、生活服務工作原則上由原單位管理。(1)“四副二高”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常務委員,由國管局管。現由黨、政、軍、群系統管理,工作職務未變的,仍由原單位管。(2)全國政協常務委員、政協委員由全國政協管。有行政職務的,由所在行政單位管,現由國管局管的一部分政協常務委員和政協委員,移交給政協。(3)國務院各部委的部長、主任,由各部委管。
二,生活待遇問題。根據中央關于提職不提生活待遇的指示,原則上一律原來什么待遇,仍是什么待遇,具體執行按下述各條辦理:
(一)新提升職務的,一律不換宿舍、不換汽車、不增加工作人員。新提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常務委員、全國政協常務委員不配備專車,他們用車,分別由其生活供給單位負責,隨要隨派。
(二)乘坐鐵路公務車和軟席包房問題:連任“四副二高”的,仍按鐵道部1962年10月25日“關于重新制定鐵路公務車使用范圍和租用辦法的報告”中的規定辦理,外出時乘坐公務車,新提為“四副二高”的,一律不乘坐公務車。凡是部長級干部,外出時可乘坐軟席包房,但鐵道部原來規定的對部長減半收費的辦法,應予廢止。
(三)食品特需供應:連任“四副二高”的暫時保留供應,新提的一律不供應。
(四)服務人員[備:連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的原來規定配備服務人員4人,現在改為3人(服務員2人、廚師1人)。連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常務委員的原來規定配備服務員3人,現在改為2人(服務員1人、廚師1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常務委員配備的秘書,生活供給由國管局管,人事、管理教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管。
(五)少數負責干部和高級民主人士,原來享受的生活補助費、差額補助費、社會活動費,原則上都應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