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遺囑律師咨詢(遺囑房產糾紛律師)
找律師寫遺囑需要多少費用
來源:找法網
很多老人不會寫字,于是就需要請律師幫忙寫遺囑。我們知道律師寫遺囑是要收取一定的費用,但是有很多人對法律界的收費不清楚,那么找律師寫遺囑需要多少費用?
律師見證遺囑按當地的收費標準,一般都要一千元以上;公證的話可能就幾百元。但要注意,若是公證,以后想再撤銷或改變該遺囑,必須再通過公證方式更改,否則原公證遺囑仍然有效。
在立遺囑的情況下,如果請律師進行見證的話,那么可能各個地區的遺囑律師收費的標準是不同的,本視頻所述內容,也只是僅供各位進行一定的參考。
1、要有兩個及其以上的見證人現場見證;
2、要由見證人中的一個來代為書寫遺囑;
3、遺囑要標清楚寫遺囑的年月日;
4、代寫遺囑的人和立遺囑的人均要在遺囑上簽名。
第一,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并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繼承法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愿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后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第三,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并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后,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律師見證遺囑一般要按當地的收費標準,差不多都要一千元以上;公證的話可能就幾百元。但要注意,若是公證,以后想再撤銷或改變該遺囑,必須再通過公證方式更改,否則原公證遺囑仍然有效。
法律規定遺囑能繼承房子嗎
遺囑是可以對房子進行繼承處理的,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成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伙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伙人)擔任。
二、遺囑的有效要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后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于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遺囑人根據遺囑的有效要件規定,可以利用遺囑對房產進行繼承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具體情況下如果遺囑不具備有效性,那么只能通過法定繼承人的順位順序來進行處理,繼承人對繼承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合理的訴訟請求。
遺囑繼承不簡單,幾百萬的房子差點打水漂,聽聽律師來講法!
案例:鐘叔叔和劉阿姨有3個兒子。大兒子和二兒子相繼參加了“上山下鄉”,小兒子則一直陪伴在父母身邊,因此,鐘叔叔和劉阿姨也最疼小兒子。上山下鄉結束后,大兒子和二兒子回到北京,二老幫著3個孩子分別找了一份穩定的國企工作。后來,小兒子不習慣這種朝九晚五的工作節奏,辭了工作,賣了單位分的房子,跑去海南下海經商。
2015年,鐘叔叔去世,享年90歲,留下一套150平方米的央產房。比老伴兒小5歲的劉阿姨則因為傷心和身體原因住進了醫院。小兒子也特意從海南回來,陪護在母親身邊。
一天,趁著沒別人,小兒子和母親說:“媽,我在海南也沒掙到什么錢,兩個哥哥目前在北京都有房,我想回北京也沒地方住,要不你把房子留給我?我也不虧待兩個哥哥,我給他們每人20萬,怎么樣?”劉阿姨年歲大,也不了解現在北京的房價,覺得小兒子說得有道理,便同意了小兒子的主意,按照小兒子的要求,在病床上寫下了一份遺囑,并簽下了自己的名字。拿到遺囑的小兒子第二天沒通知任何人,便悄悄離開北京回了海南。
知道了真相的劉阿姨既生氣又傷心,再加上年歲大身體不好,很快便過世了。這時,小兒子拿著遺囑要來做房產過戶,兄弟3人大吵一架不歡而散,隨后一紙訴狀,大哥二哥將小弟告上法庭。
律師有話說:針對遺囑的有效性有兩點質疑:一是遺囑訂立的過程是否合法,二是訂立人是否是真實自愿。最終,法院判決遺囑無效,在律師的幫助下,老人的遺產按照法定方式進行繼承。
供稿/北京愛傳承為老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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