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產借條(房子抵押借條怎么寫有法律效力)
借條上寫“到期不還,以房抵債”,到期后為何變為無效?
在借貸糾紛中,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沒有能力以貨幣形式向債權人償還貸款時,通常會以房抵債的方式消滅債務關系。
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以房抵債協議并不能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反而會給債權人進一步維護合法權益造成法律障礙。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往往對此存在誤解,以為雙方書面約定作為擔保即可,或者只要收走了借款人的房產證、土地證原件就算抵押成功了。但是,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以建筑物作抵押的,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為抵押權的生效要件,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這樣的借條實際上是抵押擔保合同,房屋為借款抵押物,由于沒有進行抵押登記,事實上,抵押權實質上并未設立。
同時,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得約定在債務人屆期不能清償債務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為債權人所有。因此,借條上寫了“到期不還,以房抵債”這種關于房屋所有權的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約定無效。
《擔保法》第四十條規定:“設立抵押合同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這是關于流質契約的規定。
所謂流質契約,是指當事人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或者債權清償期屆滿前,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契約。法律禁止流質契約主要是因為:
- 從債務人角度,債務人為經濟困難所迫,債權人乘人之危,以抵押人價值較高的抵押物擔保小額債權,與債務人訂立流質契約,損害抵押人的利益。從債權人的角度,抵押權設定后,抵押物價值下降,低于所擔保的債權,對債權人也是不公平的。
- 顯失公正、重大誤解簽訂的流質契約,債務人雖然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屬于彈性條款,債務人不能舉證證明,法院很難認定合同無效或者撤銷合同。因此,由法律直接規定流質契約無效,能更好地保護抵押人的合法權益。
- 禁止流質契約是抵押權的本質屬性所要求的。抵押權是價值權,未經折價或者變價預先將抵押物轉移于抵押權人所有,違背了抵押權的價值權屬性。
因此,在借款給他人時,涉及不動產抵押的,一定要及時到房產管理部門進行抵押登記,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避免債務人暗渡陳倉將財產轉移。
來源:律師說
債主們注意,借條上寫“以房抵債”,你反而要不回來錢!
借錢給他人,最怕有借無還,如果能有房產、車輛做抵押就讓人踏實多了。但以房做抵也有嚴格的規定要求,措辭用不對就可能導致無效,要債徒生波折。
借錢給別人時,對方有心以房產作抵押,切忌在借條上寫“到期不還,以房抵債”或類似語句。
雖然總有人說,“還不上錢就用你房子抵債!”,但這種做法在我國法律上是嚴格禁止的,尤其當房產價格與借貸數額嚴重不對等時。
將此類約定簽在借條里就更不行了,這叫“流質條款”,可以簡單理解成這么簽借條的話,該房產的所有權就變成了不確定的,在借錢人和債主間來回流動,但我國實行的是不動產登記制,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誰就是房產所有人,因此流質條款的做法與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相悖了,必然無效。
這么說的話,借錢給他人時就不能要求對方抵押房產做為保障了? 非也!該有的擔保還是可以有的,合法的方式叫“房產抵押”。
在借貸中合法使用房產抵押,需要房產所有者去房管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有此登記之后,如果欠債人不能按期如數清償欠債,債主有權訴諸法律將該房產拍賣掉,將拍賣所得錢款用來還自己的錢。
一定注意,合法的房產抵押與非法的以房抵債之間,最大的區別就是“房產抵押是用拍賣房子后的部分或全部賣房款來償還債務,而不是將房產直接給了債權人。這兩種行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產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截然不同的。
既然都要賣房再還錢,那么辦不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又有什么區別呢?不都是賣了欠債人的房子來還債么?
不是的,如果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在欠款沒有按約定償還時,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要求拍賣對方抵押的房產,用于清償欠債。 銀行貸款多采用這種方式,房貸就是其中最典型一種。
而沒有辦理房產抵押登記的話,債權人就只能起訴要求欠債者還錢,至于錢從哪來,是賣房還是賣車,還是對方又找了別人去借,就管不著了。頂多在欠債人實在沒錢可還時,申請強制執行,提供對方名下有房產的線索。但是否能夠將對方的房產強制執行拍賣,還要受某些法律規定的限制,比如全家唯一的住房不能拍賣等。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具有借錢一定簽借條的意識了,但借條如何簽才能保證其法律效力,最大限度的保證己方利益不受損,還是一門專業學問,必要時請求助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