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徐樸報道:近日來,高溫天氣來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醒用人單位,高溫露天作業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省人社廳、財政廳、安監局、衛生廳、總工會、國稅局、地稅局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從每年6月1日起,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天12元,執行時間為每年6、7、8、9四個月,按實際工作日計算。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各用人單位要堅持以人為本,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切實重視和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高溫中暑造成的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