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被告人出庭可著便裝 公開庭審可自由旁聽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則》從2016年5月1日起實施,將更加方便公眾旁聽庭審活動。
1979年12月,最高法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制定并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試行)》。1993年11月,最高法對其進行修改,修改后的規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有22年。
據最高法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胡仕浩介紹,修改后的《規則》共有27條,除對原有條文進行直接修改外,新增加的內容有15條。《規則》主要有六大變化:更加注重庭審參與人的權利保障,更加注重庭審規則公平,更加注重保障法庭安全,更加注重規范法庭秩序,更加注重庭審活動公開,更加注重司法禮儀。
《規則》規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便裝,不著監管機構的識別服;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或上訴人使用戒具。
《規則》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予以特別保護,規定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進行特殊設置。
《規則》規定,公民對公開的庭審可以自由旁聽;只有在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據申請的先后順序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方式發放旁聽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旁聽優先安排;公布各法庭的編號、位置以及席位數量等信息,既方便引導旁聽,又有利于接受監督,防止限制旁聽。
胡仕浩解釋,從客觀上來講,再大的法庭,旁聽席位也是有限的,在一些具體案件中,滿足不了公眾旁聽的實際需要。為此,《規則》要求人民法院依托現代信息技術,為公眾遠程旁聽提供便利。一是規定依法公開進行的庭審活動,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電視、互聯網或其他公共媒體進行圖文、音頻、視頻直播或錄播,如公眾關注度較高、社會影響較大或法治宣傳教育意義較強的案件。二是規定經人民法院許可,媒體記者可以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讓更多的人通過更為便捷的方式旁聽庭審活動。
為保障律師在庭審活動中行使各項權利,《規則》專門作出以下新規定:
一是與檢察人員在法庭安檢方面待遇同等。出庭履行職務的律師與檢察人員,可以通過專門通道進入法庭;需要安全檢查的,人民法院對檢察人員和律師平等對待。二是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辯論、辯護權。在庭審活動中,審判人員平等對待訴訟各方,不偏袒任何一方。三是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帶電腦辦案。《規則》對包括律師在內的訴訟參與人攜帶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進入法庭未作限制,也就是說,律師可以使用手提電腦辦案,但是不得使用電腦等電子設備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傳播庭審活動。四是享有對庭審活動的監督權。律師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司法警察違反法庭規則的,可以在庭審活動結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五是提供其他執業便利。法庭根據需要可以配備律師休息室,方便律師休息、換裝和飲水。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王亦君 實習生吳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