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寶雞眉縣政協委員騙取投資人巨款 眉縣執法部門公然包庇縱容
編者按:2014年9月寶雞市眉縣政協委員劉周平(時任陜西海聯寶農林生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邀請投資人蘭芳前往眉縣參與眉縣重點招商引資項目(眉縣海聯寶公司旅游開發項目下的砂石加工項目)的投資合作,后雙方達成合作意向,合作模式為,蘭芳負責全部投資,投資金額為1000萬元,劉周平負責前期基礎建設及所有手續的辦理,后劉周平在辦理征地、修路等工作中,利用職權便利,偽造征地合同及付款憑證,指示施工方出具虛假修路工程款收據等方式,騙取侵占公司資產483萬余元,蘭芳于2015年9月28日向眉縣公安局報案,至今案件結果依舊杳無音信。
偽造公章 合同 虛報款項
眉縣政協委員惡意侵占投資款480余萬元
據投資人蘭芳反映,2014年9月眉縣政協委員劉周平(時任陜西海聯寶農林生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以眉縣海聯保公司旅游項目下的砂石加工項目為名聯系蘭芳,邀請其前往眉縣進行投資合作。投資人蘭芳出于對劉周平眉縣政協委員的身份及眉縣政府招商引資的信任,和劉周平達成合作意向,合作模式為蘭芳負責全部投資,投資金額為1000萬元,政協委員劉周平負責前期基礎建設及所有手續的辦理,包括征地、修路等,蘭芳給劉周平30%的干股,另給促成此合作的中間人趙偉20%的干股。隨后三人簽訂了書面合作協議,并作為股東登記設立了陜西潤基砂石加工有限公司,其中蘭芳占股50%,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周平占股30%,趙偉占股20%。隨后在公司注冊的過程中,劉周平以各種理由催促蘭芳投入投資款,在公司還沒有開通公戶的情況下,蘭芳為了不耽誤項目進展,只能將投資款670萬元陸續轉到劉周平的私戶中,由其支配使用,在公司注冊完成后,劉周平給公司報賬,因為他給公司所提供的征地合同中眉縣湯峪鎮政府是作為見證方的,并且合同中蓋有湯峪鎮政府的公章,所以蘭芳對此合同的真實性沒有產生質疑,使得劉周平順利的達到了他蓄意侵吞公司財產的目的,在此目的達到以后,劉周平開始了一系列企圖掩蓋他罪行的計劃,我們的項目是眉縣2014年重點招商引資項目之一,還參加了2015年3月19日由寶雞市領導和眉縣政府在常興召開的‘眉縣2015年一季度重點項目集中開工儀式’。正當公司繼續投入資金準備按原規劃建設的時候,劉周平開始以眉縣政府相關部門拒絕給公司合法的審批手續為由,中斷了項目的建設,此時的劉周平徹底變了嘴臉,蘭芳也察覺到可能被這個政協委員給騙了,隨后公司在賬務核查,及實地走訪被征地的豆家河村村委會和村民的過程中發現,劉周平通過偽造豆家河村村委會公章、征地合同等手段虛報征地款、修路工程款,侵占公司資產483萬余元,具體表現如下:
一、虛報、偽造、侵占征地款423.38萬元。劉周平向公司及股東蘭芳報賬,征地677.4畝,征地款609.66萬;但經公司實地走訪豆家河村村委會、被征地村民得知,實際征地款只有186.28萬元,征地面積也嚴重不符,同時存在偽造豆家河村村委會印章及征地合同,對此有劉周平報給公司及蘭芳的征地相關合同、付款憑證以及村民手中的征地合同、付款憑證為證。
二、虛報、侵吞修路工程款60余萬元。劉周平向公司及股東蘭芳報賬,修路支付工程款80余萬元,但經公司聘請第三方造價公司進行審計,實際修路工程款只有20余萬元,劉周平為了侵吞修路工程款,收買并指使實際承建人出具了80萬元的虛假收款收條。
綜上,劉周平先是利用眉縣政協委員的官方身份,騙取蘭芳的信任,前往眉縣投資,后又在辦理征地、修路等工作中,利用職權便利,偽造征地合同及付款憑證,指使施工方出具虛假工程款收款憑證等方式,騙取和侵占公司資產483萬余元,在目的達到以后,企圖利用在政府的人脈關系,人為的給項目建設制造障礙,想以此逼外來的投資人被迫放棄項目,來達到他最后以低廉的成本獨霸公司的目的。
違法事實證據確鑿
眉縣公安機關非法包庇縱容, 惡意拖延辦案
為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蘭芳于2015年9月28日向眉縣公安局報案,請求公安機關對劉周平職務侵占的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挽回經濟損失。眉縣公安局不但以各種借口和理由予以推脫,在立案時效期將盡時,于2015年11月26日向申請人送達了眉公(經)不立字[2015]4號不予立案通知書,決定對劉周平職務侵占一案不予立案。蘭芳對此不服,與眉縣公安局進行交涉,同時向眉縣檢察院、寶雞市公安局、寶雞市紀委等機關和部門進行了反映。在與眉縣公安局交涉過程中,該局法制科民警萬靖不但拒收復議材料,并如此答復:“此案是我經手的,我認為夠立案,是檢察院偵監科楊科長不讓立案的,你可以去告他”。而眉縣檢察院偵監科楊新生科長給出的解釋是,他只是在公安局征詢他意見時發表了個人看法,并沒有干涉公安局是否立案,而他對此案的個人看法是:“劉周平在公安部門調查的口供筆錄中表示他可以把侵占的投資款退還給投資人,這樣投資人實際并沒有損失,所以夠不上立案”(楊科長此番言論有錄音為證)。從楊新生引述的劉周平口供來看,第一,劉周平已經明確承認侵占蘭芳投資款 的事實;第二,雖承諾退還侵占的投資款,但不影響犯罪事實的成立,如果真的如數退還,也只是量刑可以從輕而已,事實很清楚,沒有爭議。隨后在楊科長的授意下,法制科萬靖雖然接收了復議材料,但卻反復強調復議期限最長可延至90天,言下之意,即使接收了復議材料,即使案件事實一清二白,公安局也將用盡一切方法進行拖延。2016年1月21日,在蘭芳的不斷催促下,終于拿到了眉縣公安局的《立案通知書》,但是截至今日劉周平依然逍遙法外,并且到處揚言公安局和檢察院早都打點過了,在眉縣他可以一手遮天,沒人能把他怎么樣。立案后蘭芳曾多次打電話,發信息給眉縣公安局經偵大隊隊長趙維強和辦案民警賈志斌,想詢問案情進展,無奈對方不是不接電話不回信息,就是態度極其惡劣的說“無可奉告”,賈志斌還曾說過,‘劉周平找的關系背景很大,作為他們辦案人員也很為難’的推脫之辭,請問這還是人民的警察嗎?眉縣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本應秉公執法,督促眉縣公安局盡快立案、破案,挽回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但是楊新生身為檢察院偵監科科長,卻利用職權和自身影響力,對公安局的立案和偵查行為進行非法干預,無視案件基本事實和法律常識,赤裸裸的為劉周平進行辯護和包庇,也正是眉縣檢察院與眉縣公安局沆瀣一氣,才導致案件至今沒有任何進展,使受害人的損失不斷加大!
如此招商引資環境誰還敢來?
投資人資金安全存疑?
劉周平利用政協委員身份和職權便利,侵占公司資產483萬余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劉周平本人也對此供認不諱,公安局應積極立案偵查,但眉縣公安局上至領導下至具體辦案人員,以及眉縣檢察院楊新生等人,執法犯法,完全無視國家法律的存在,串通一氣,罔顧事實,顛倒黑白,公然包庇、縱容劉周平的犯罪行為,同時給整個眉縣的招商引資形象造成了巨大的負面影響,更為諷刺的是,劉周平竟然還被錄選為2015年眉縣的名人錄中,這是準備給眉縣樹立一個怎樣的名人效應呀?如果劉周平這樣利用政府光環犯罪的可恥之徒不能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以后誰還敢到眉縣進行投資建設?無論是基于個案的法律公正,還是關乎眉縣招商引資環境的口碑,作為投資人信任眉縣政府、信任眉縣的政協委員,千萬投資資金安全到底誰來保障?遭遇惡意侵吞投資款蒙受巨大經濟損失,誰來懲奸除惡,主持公正?我們將繼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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