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檢察首次對港籍未成年走私毒品嫌犯附條件不起訴
香港籍未成年人潘某為賺取帶工費,幫助他人攜帶40瓶120ml裝的止咳水,從深圳入境,未向海關如實申報,過關時被當場查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其行為已經構成走私毒品罪。鑒于潘某犯罪情節較輕,可能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到案后認罪悔罪態度好,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作出附條件不起訴,并規定其考驗期為6個月。
根據法律規定,在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由于潘某是香港居民,在內地缺乏監督考察的條件,雖然在其居住地香港進行幫教、考察,效果會更好,但人民檢察院無法到香港對其進行監管。
深圳市檢察院積極拓展社會資源,經過篩選、比較,與香港善導會合作,建立香港戶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幫教體系。由香港善導會承擔香港戶籍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的矯治和教育工作,以挽救香港戶籍的涉罪未成年人。
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署了《被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承諾書》《香港善導會服務協議書》后,回到其居住地香港,接受香港善導會社會服務中心矯治和教育,定期向深圳市檢察院匯報接受矯治和教育情況。據了解,如果潘某違反相關規定,深圳市檢察院可以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起訴到法院。
由于深圳毗鄰香港,近年來,涉及香港戶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有所上升。如何對香港戶籍的涉罪未成年人實行感化、教育、挽救,不僅是公正、公平地執行法律的需要,也是深圳市檢察院開展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特殊要求。
深圳市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說,將進一步探索推進深港兩地在未成年人犯罪幫教與預防方面的合作模式,彌補深港兩地在司法合作上的空缺,積極推進實干型、創新性、示范性的特區檢察機關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