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還不起銀行錢咋辦?債轉股出臺但4種企業除外
10月10日,國務院印發《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以及《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在網上公開,此次債轉股與八年前實施的債轉股截然不同,更多強調了市場化的手段進行,以及明確規定“僵尸企業”、過剩產能等企業排除在外。
《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明確禁止將下列情形的企業作為市場化債轉股對象:扭虧無望、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僵尸企業”;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企業;債權債務關系復雜且不明晰的企業;有可能助長過剩產能擴張和增加庫存的企業。
可見,一些負債累累、轉型無望、“僵尸企業”、過剩產業等企業,債務以債轉股的方式一轉了之行不通。那么哪些企業符合債轉股的要求呢?
上述《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市場化債轉股對象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發展前景較好,具有可行的企業改革計劃和脫困安排;主要生產裝備、產品、能力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先進,產品有市場,環保和安全生產達標;信用狀況較好,無故意違約、轉移資產等不良信用記錄。鼓勵面向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包括:因行業周期性波動導致困難但仍有望逆轉的企業;因高負債而財務負擔過重的成長型企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成長型企業;高負債居于產能過剩行業前列的關鍵性企業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性企業。
那么,銀行是不是可以通過債轉股直接持有企業的股權,甚至可以成為投資大戶了呢?當然是不行,法律上也行不通。上述《指導意見》強調,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銀行將債權轉為股權,應通過向實施機構轉讓債權、由實施機構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多種類型實施機構參與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支持銀行充分利用現有符合條件的所屬機構,或允許申請設立符合規定的新機構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鼓勵實施機構引入社會資本,發展混合所有制,增強資本實力。鼓勵銀行向非本行所屬實施機構轉讓債權實施轉股,支持不同銀行通過所屬實施機構交叉實施市場化債轉股。銀行所屬實施機構面向本行債權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應當符合相關監管要求。
債轉股今年年初就開始在市場上熱議,各種觀點激烈交鋒,市場最為擔心的是道德風險,那么將選擇權交給市場、以法律為保障將是更好的路徑。10月10日下午三時,國務院新聞辦為此舉行的新聞發布會,發改委副主任連維良強調,政府不干預市場化債轉股的具體事務,不搞“拉郎配”。文件明確了政府在市場化債轉股中的職責定位,就是制定規則,完善政策,依法監督,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做好職工合法權益保護等社會保障兜底工作,確保債轉股在市場化、法治化軌道上平穩有序推進。
10月11日,申萬宏源宏觀組在最新研究報告中稱,這次債轉股真的不一樣,專業化的資本運作和對接已基本完成,不良債權由銀行向AMC交接,防止非金融企業的風險向金融企業轉移;財政部出臺在交易各個環節都有財稅優惠政策,體現了國家對去杠桿、調整經濟結構和經濟轉型的大力支持,營造了有利的政治經濟環境。
不過,上述研究報告還認為,銀行債轉股要取得最終的成功,還需要一系列條件的配合,一需要專業化的資本進行運作和對接;二需要經濟環境和企業經營的好轉的配合;三需要對于轉股的目標債權進行嚴格的甄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