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布 股票投資比例上限為30%
人社部網站12日消息,為規范職業年金基金管理,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托法、合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等法律及有關規定,近日,人社部、財政部印發《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管理職責、基金投資、收益分配及費用、計劃管理及信息披露、監督檢查等作出明確規定?!掇k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職業年金基金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30%。職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于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托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型、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30%。其中,投資信托產品以及信托產品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10%。
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或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托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型、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型養老金產品的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此30%和10%規定的限制。專門投資組合應當有80%以上的非現金資產投資于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單個投資組合的職業年金基金財產,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單期發行的同一品種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單只證券投資基金,分別不得超過上述證券發行量、該基金份額的5%,其中基金產品份額數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發行人正式說明為準,也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10%。
(二)投資單期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分別不得超過該期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規模的20%。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此規定的限制。
單個計劃的職業年金基金財產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不得高于職業年金基金資產凈值的30%。
(二)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托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型、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型養老金產品的專門投資組合,以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托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型、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職業年金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投資信托產品、信托產品型養老金產品的專門投資組合,以及信托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職業年金基金資產凈值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