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解讀:減少投資者投機博弈心理
《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的特點和期盼
來源:能源與環保微信號
11月16日,國家發改委公布了《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定價辦法》,正式拉開了電改向深水區進軍的帷幕。筆者經過認真學習,震驚于《定價辦法》所涉及的改革深度和廣度,將此文最突出的特點總結出來與大家分享,同時也提出五點期盼,希望《定價辦法》在未來的運行中順利開展。
文/彭立斌
五大特點
細讀征求意見稿,我認為《定價辦法》體現了五大特點:
公平公正
在電改的過程中,我們既要反對抵制改革的既得利益勢力,更要反對為了各種目的非理性削弱電網安全運行的優勢,同時更要兼顧社會公平承擔電價負擔的責任。因此,公平公正特點貫徹了整個《定價辦法》。
例如《定價辦法》規定:
既要促進電網可持續發展,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保電網企業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又要使不同電壓等級和不同類別用戶的輸配電價合理反映輸配電成本,并保障居民、農村和偏遠地區用戶以較低價格獲得普遍供電服務。
逐步深入
結合國外電改的經驗,考慮到中國各省市情況各異,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但是總量巨大,層次多疊,每個省市幾乎可以比對世界上其他國家規模的電網。電改只能在充分考慮復雜性的前提下,逐步克服難題,推動改革往深處發展。因此,逐步深入是《定價辦法》所貫穿的第二個特點。
例如《定價辦法》規定:
與省內共用網絡輸配電業務無關的固定資產。該類固定資產包括但不限于:電網企業的輔助性業務單位、多種經營企業及“三產”資產,如賓館、招待所、辦事處、醫療單位等固定資產;發電資產(指電網所屬且已單獨核定上網電價的電廠,2002年年國務院發布的電力體制改革方案中明確由電網保留的內部核算電廠除外);抽水蓄能電站;與輸配電業務無關的對外股權投資;投資性固定資產(如房地產等);其他需扣除的與省內共用網絡輸配電業務無關的固定資產等。
跨界合作
和傳統的價格制訂辦法不同的是,《定價辦法》的實施需要輸電、配電、工程、營銷、財務、法律、金融等多個專業跨界合作,才能最終反映輸配電價的真實成本。這對《定價辦法》的落地提出了嚴峻的考驗。
例如《定價辦法》規定:
準許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其中:權益資本收益率,等于政策性有效資產(政府投資或財政撥款等形成的輸配電資產,包括財政專項支持的城鄉電網完善、無電地區建設、老城區配電改造等資金支持部分對應的輸配電固定資產)的比重和非政策性有效資產的比重與各自對應的權益資本收益率的加權平均。其中,政策性有效資產的權益資本收益率,按1%核定;非政策性有效資產的權益資本收益率,按本監管周期初始年年前一年1月1日-6月30日國家10年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4個百分點核定。首個監管周期,權益資本收益率可參考省級電網企業監管周期前三年實際稅后凈資產收益率核定。
減少博弈
在筆者看來,《定價辦法》最突出的特點是減少了未來投資者的投機博弈心理,使得電網在未來的投資過程中,必須采取理性的辦法審慎投資,科學運行和自我監管。
例如《定價辦法》規定:
新增投資計入固定資產比率。指規劃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轉為用于計提折舊的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率。原則上參考電網企業輸配電固定資產的歷史轉資情況,并考慮今后經濟發展需求,輸配電線路設備投資進程及實際利用效率等因素統籌核定。首個監管周期,新增投資計入固定資產比率按不超過75%計算。
電網企業應定期向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上報輸配電投資規劃完成進度及情況。當電網企業實際投資額低于監管周期規劃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時,對差額投資對應的準許收入的70%予以扣減。當電網企業實際投資額超過監管周期規劃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時,差額投資對應的準許收入不再上調。
任務繁重
2016年電改的進程超過了很多人的預期,而《定價辦法》的頒發使得電改朝著深水區大大的邁進了一步。與此同時,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和審核工作將大大增加。按照《定價辦法》所規定的三年監管周期以及電網企業應對各電壓等級的資產、費用、供輸售電量、負荷、用戶報裝容量、線變損率等實行單獨計量、合理歸集,并按要求報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如何面對如此繁重的任務并且取得社會和企業理解?也是未來政府主管部門必須面對的難點之一。
五大期盼
《定價辦法》的出臺,雖然是征求意見稿,但是同時也提出了圍繞《定價辦法》落地的配套政策和其他體系建設并完善的課題。為此,筆者對《定價辦法》之后的輸配電價格體系建立提出五大期盼。
監管制度化
鑒于電力系統所涉及的深度和廣度,實施《定價辦法》對監管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制度化監管體系將成為實施《定價辦法》的必然選擇。如何在現行體制下,通過改革達到電網資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用戶得到最優惠的服務,監管部門在其中如何拿捏法律尺度,公正公平維護的電網和用戶權益?如何在現行非常薄弱的監管力量下,充實政府專業監管人員?將是未來政府制訂配套政策的重點。
規劃最優化
一直以來,電網企業是電力規劃的主導單位,出于對企業利益的追求,在電力規劃中盡量考慮企業利益的問題十分突出。因此,要使省級電網能夠反映其真實的價值,規劃最優化問題必須在政府的主導下首先得到解決。
與規劃最優化密切相關的是技術標準的更新和提升。電改勢必形成電網新的經營模式和服務方式,加上能源結構的不斷變化,電力技術的不斷革新,電網技術標準和服務標準將需要全面更新和提升。沒有技術標準作為依托,《定價辦法》將在電網規劃、投資造價和運維成本方面難以真實和精準。落實《定價辦法》,就需要政府主導行業協會公正公平的制訂缺失和需要提升的技術標準和服務體系。
投資合理化
投資合理化包含了定額合理性和價格市場化兩個重要基礎。
由于準許成本是核算輸配電價的重要基礎,輸配電工程造價和運維配置的合理性就成為了準許成本最核心的核價依據。和技術標準一脈相承的是,目前電力定額同樣需要根據技術標準和服務體系的更新,朝著更加合理化的方向發展。借鑒國外經驗,技術標準是定額標準的最重要依據,同時市場化競爭催生的企業先進定額更是形成投資造價的重要基礎。電力定額的管理和社會化需要隨著《定價辦法》的實施朝著第三方中立機構的方向發展。
公用事業部門的價格歷來是社會最敏感的目標。無論是投資的設備、材料和服務價格,還是最終的輸配電價,市場化定價因素越大,價格合理性就越能得到保障。在技術標準和定額合理體系需要時間慢慢形成的過程中,價格市場化可以先行一步。政府可以主導新增輸配電網采取PPP、向市場公開招標等各種形式逐步真實反映出電網建設的市場價格。
審計中介化
《定價辦法》的實施注定了未來監管和核算工作的繁重和復雜,僅僅依靠政府主管部門實行全面的監督和核算是不現實的。因此,借鑒社會信用體系建立的經驗,由專業的第三方審計機構以中立和公正的態度作為中介,為政府提供此類服務勢在必行。而政府通過掌控第三方的信用資格來約束審計質量是完全可行的。
與此同時,監管部門可以盡量向社會公開信息,在此基礎上依靠社會中介機構對電網進行用戶信用調查,對用戶進行電網服務質量調查,對供應商進行價格和反腐敗調查等等,這些都將大大提高《定價辦法》的實施質量。
電力金融化
目前我國電網沉淀了高達幾萬億的資本,這些資本的盤活和充分發揮價值將使得輸配電價的綜合成本得到降低。因此,電力金融化將是未來降低電網資本支出,提高運營資金周轉效率的重要手段。很難想象,一個沒有金融工具支持的電力市場能夠真實反映輸配電網的真正價值。和發達國家一樣,政府應該主導和鼓勵電力企業通過金融工具提升資產利用效率和釋放資本價值,從而使得輸配電價最終得到更為真實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