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明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退還全部保險費。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日。
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明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退還全部保險費。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日。
本次《意見稿》改共新增24條,刪除1條,修改54條,修改后共9章208條,在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范圍、業務范圍、新的保險監管體系等多方面均有調整。比如,《意見稿》進一步放松業務管制,擴大保險公司經營自主權。一是在人身保險業務范圍中增加年金保險,在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中增加年金業務。二是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允許保險資金投資股權、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和以風險管理為目的運用金融衍生品。
適度放松資金管制,釋放保險資本運作活力。一是取消財產保險公司自留保費限額。二是明確保險公司保證金為“資本保證金”,資本保證金按照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提取,達到2億元后可以不再提取,等等。
《意見稿》還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增加禁止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信息的規定。
此外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退還全部保險費。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日。此前的猶豫期為10日,銀保通道則為15日。
本次修訂將是《保險法》自1995年頒布以來的第三次修訂,距上次修訂不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