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在我國真正的快速發展歷史是比較短的,從我的實踐角度來說,可能2013、2014、2015年是快速發展的時間。今年的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聯合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將互聯網金融納入法治化和依法監管的軌道,互聯網金融正式結束“裸奔”。之前的一段時間,國家政策處于一個灰色模糊期。
互聯網金融在我國真正的快速發展歷史是比較短的,從我的實踐角度來說,可能2013、2014、2015年是快速發展的時間。今年的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聯合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將互聯網金融納入法治化和依法監管的軌道,互聯網金融正式結束“裸奔”。之前的一段時間,國家政策處于一個灰色模糊期。
《互聯網金融:中國實踐的法律透視》這本書針對我國狹義的互聯網金融進行了從實踐到理論的總結。我以這本書為契機談一下當下的互聯網金融,從律師的職業角度來談一些看法。
堅守互聯網金融的兩條底線
互聯網金融平臺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包括兩點:大規模兌付風險,和當前互聯網金融“外松內緊”監管原則下的法律風險。
當前互聯網金融平臺的監管原則已經逐漸明朗,業內人士概括叫“外松內緊”。什么是外松呢?“互聯網+”當中,互聯網金融是一個風口,因為所有的互聯網金融最終都是和資金、信用和風險聯系起來的。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當中非常核心的內容。所以現在國家實施的是外松內緊的政策,外部在鼓勵你,而實際上內部在收緊。例如第三方支付,從金額、定位都在給你做一個重新的梳理。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把原來紛紜復雜的各種各樣的互聯網金融都往正規金融的模式和框架當中在規范。這都是“外松內緊”的原則。
互聯網從業者要堅守兩條底線:法律底線和經濟底線。
首先是法律底線,這在《互聯網金融:中國實踐的法律透視》一書當中說得非常詳細。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非常關注這一條,我稱之為“法律底線的底線”。我們為互聯網金融平臺做法律咨詢的時候,他們非常關注的問題是什么呢?“如果說我這個平臺確實涉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話,作為這個平臺當中的從業人員、主管人員和主要的產品設計者,我會不會被抓進去?”
所以互聯網金融的法律底線,刑法是他們非常關注的方面。這一點,我們作為從業人員也好,作為學者也好,覺得這是非常不正常的現象。因為刑法在整個規制當中應該是最后一條紅線,行業的從業人員怎么會首先考慮刑法的問題,他的人身安全問題,這首先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他們應該是先考慮行業規范,然后是考慮民事上合同有效性,這是從交易的角度來說的,然后是行政規范,你告訴我哪些不能做,有哪些紅線,紅線分為幾格,這當中我的從業空間到底有多大。因為行政是承上啟下的,一方面是民事責任認定,如果說突破了行政的,就會觸碰到刑事上的。但是現在一下子就涉及到刑法的話,就把行業的氣氛搞得非常恐怖,這是目前行業當中非常不正常的形象。
第二個是堅守互聯網金融的經濟底線:不發生集中兌付風險。因為一個比較有良心或者是想做大的互聯網金融平臺,不會放任平臺發生不能兌付的情況。一般來說它是通過各種方式把壞賬承擔下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但是一旦發生集中兌付風險的話,這就不是擔保不擔保的問題了,而是發生潰堤的問題。這是互聯網金融產品當中非常大的問題,就是復制性。如果說有不好的產品,它也會迅速地復制,也就是說“爛桃就是一筐”的問題,所以我們在產品設計的時候要非常謹慎。比如說資金池的問題,一不小心就會界限不清晰。如果說你是公共類理財產品,你沒有理財資質,如何解釋你民間理財的合法性等等,這些問題都會糾結在一起。
P2P業務與最新監管政策解讀
P2P平臺基本上是在第三方支付機構網站上做的,原本資金在第三方支付機構托管。這種模式在指導意見出臺之前是普遍存在的。P2P平臺主要是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原因是什么?就是因為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效率高。指導意見出臺之后,就說到所有的P2P資金要放在第三方銀行托管,而不是第三方支付機構。這個主要原因是銀行的資信比較高。
P2P民間借貸的定性認可主要是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接待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中提到的。8月6日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實際上也是從互聯網金融行業角度來講,也是整個互聯網金融規范過程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環。比如說它對借款合同的生效和企業之間借貸的認可都是做了有效的認定。
原來我們國家企業之間借貸是無效的,母子公司之間的借貸實際上也是無效的。而個人和個人之間、個人和企業之間的借貸在之前也是被認可的。法律規范了
企業之間的借貸之后,互聯網金融行業馬上就會陸陸續續產生讓法律界非常吃驚的創新,大家可以拭目以待。
關于四倍利率的問題,對應的是同期同類的銀行貸款利率。但因為現在利率市場化,已經放開了,其基礎就變化了。從司法解釋角度來說,就缺少了一個抓手。四倍利率的基礎沒有了,現在的司法解釋就確定了“兩線三區”,就是年化24%以下的利率是法律保護區,24%~36%的是自然債務區,還有36%以上是無效區。
對于這種“兩線三區”的保護,在互聯網金融行業當中,對這個問題實際上是有不同看法的。互聯網金融行業當中有一個很短的借款,比如說1000塊錢他借7天或者是10天,如果說按照年化36%來算,對借款平臺來說,操作這個事情是無利可圖的,所以有的時候它的利息很高,甚至是高到50%以上,它才會覺得有利可圖。市場化的需求在哪里?36%以上是有市場需求的,但是我們國家的司法當中,是否定性評價。那么接下來的問題是什么?就是貓捉老鼠的游戲,對36%以上如何規避的問題。平臺會用各種方式來規避這個問題,但是接下來如何判定,也是在考驗我們的司法機關。比如說在保證金的模式下,保證金多一些,例如20%,這樣本金就會少很多。還有費用,因為是一個中介角色,因此是中介合同,而不是借貸合同。這兩個法律關系,能不能借用合同相對性的原理來規避,諸如此類的規避措施,到時候一定會層出不窮。
從《征求意見稿》看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思路
7月31日,央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要求各方在8月28日前將意見或建議反饋給央行。這個《征求意見稿》的定位一下子退到十年前。
比如說對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規定,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后第三方支付為什么會成為互聯網金融的核心呢?因為支付就會有資金沉淀,一旦有資金沉淀馬上就有了銀行的功能了。第三方支付不僅是支付的平臺,有了資金,馬上就會有資金的問題,會形成一個信用的風險。
為什么要規范支付?它的目的是防止支付的銀行化。你不能搞理財,理財類賬戶和支付類賬戶必須要分開。這個實際上是一個博弈的問題。因為以前支付都是銀行做的,現在出現了第三方支付,現在有279家第三方支付,對這個問題的解讀我們只是很淺表的解讀,現在還很難判斷這個問題。
從互聯網金融的角度的感覺來講,此前發了279張牌照,原來限制沒有那么多,現在突然有了這么多的限制,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行業到底是采取什么樣的監管視角,發展的思路是怎么樣的?這個讓大家非常困惑,尤其是很多的投資者,因為第三方支付的投資量非常大。忽然之間牌照價值降得很低,這給了大家很大的困惑。
從正面的角度來說是防止支付機構的銀行化和銀聯化的問題。所謂銀聯化是說支付機構只是做前端的小額支付,原來說是為電商服務,那你只做電商服務,不要做清算,清算還是銀行來做。當然這是一些淺表化的問題,到底為什么會這樣,我本身也是有疑問的。比如說限制第三方支付的功能,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辦理或者是變相辦理現金存取、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業務。第三方支付的賬戶還是希望做成一個純支付的賬戶。比如說資金沉淀的問題、交易額的限制、額度的限制等等。這些規定有時候很難理解。
當然這個有不同的聲音,肯定的聲音是認為要維護原來的支付體系。反對的聲音是說,這個監管太滯后了,造成了社會資源大量的浪費。大家投資這么大,最后讓牌照價值降到這么低,怎么樣平衡這個之間的沖突。我理解這里面從立法上還是有一些問題,包括在當初發放牌照的時候,肯定要考慮到牌照出來之后,對既有的金融體系一定會造成沖擊,但是沒有想到沖擊會這么大。
《征求意見稿》留下了如下三個問題亟待解決:(1)當下非銀行支付機構受限后,銀行業支付機構如何迅速彌補互聯網支付所需要的全部服務?(2)網民的支付習慣與便捷性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延續?(3)為什么不能列出一些條件與規則,將優秀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納入支付主渠道以提升當下支付渠道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