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系一家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人員。2014年1月,張某以自己丈夫姜某為被保險人向自己所在保險公司申請投保 ,并于當月簽訂了合同。而在這份保險合同中,張某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同時還是代理保險公司辦理該保險合同的業務員 。
案例
張某系一家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人員。2014年1月,張某以自己丈夫姜某為被保險人向自己所在保險公司申請投保 ,并于當月簽訂了合同。而在這份保險合同中,張某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同時還是代理保險公司辦理該保險合同的業務員 。合同約定,投保人如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據法院事后查明,張某明知姜某在投保前就被醫院診斷出患有急性支氣管炎、脂肪肝、高脂血癥等疾病,而在申請投保填寫個人健康信息時,張某故意隱瞞了姜某的上述疾病。
2014年10月,張某的丈夫姜某病故。2015年1月,張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2萬元。2015年1月底,保險公司以投保人張某在投保時未對被保險人投保前身體健康狀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了與張某的保險合同,并拒絕支付保險金及退還保險費。
張某收到該理賠決定通知書后,不服該處理決定,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說法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照《保險法》第16條之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張某作為姜某的妻子,明知姜某在投保前患有疾病卻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故保險公司拒絕支付保險金及退還保險費的決定既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合同約定。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