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胡先生急停路邊修車,誰知,后方一小轎車飛速撞來,推著胡先生的車向前,把正在最前面修車的胡先生撞倒在地。
我是被車撞傷的,保險公司應該賠!
司機胡先生急停路邊修車,誰知,后方一小轎車飛速撞來,推著胡先生的車向前,把正在最前面修車的胡先生撞倒在地。下車修車,結果卻被自己的車撞傷,申請保險理賠還屢屢碰壁。遇到這種情況,保險公司到底應不應該賠償?近日,蘇州虎丘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最終判決該保險公司賠償1萬元。
案情回放:
路邊修車被追尾,變成“自己車撞自己”
事發(fā)當天,胡先生開著同事的車出差,穿梭在高速公路上,突然,胡先生察覺到車子有些不對勁,便急忙將車停在道邊下車查看修理。正當胡先生站在車前俯身準備修車時,被一輛飛速駛來的小轎車在他車尾狠狠的撞了一下。這一撞,推著胡先生的車向前把正在修車的胡先生撞倒在地。
醫(yī)院診斷后確認為左股骨踝粉碎性骨折并伴有腦震蕩等癥狀,直至現在,胡先生還心有余悸。事后,胡先生與小轎車車主達成賠償協議后獲賠4.5萬。胡先生想著這車先前是投過保的,便多次向某保險公司理賠其在責任范圍內的保險金,可是,該保險公司卻始終拒絕賠償,于是胡先生訴至虎丘法院,請求判令該保險公司賠償醫(yī)藥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等共計5.4萬元。
保險公司:
傷者是開這輛車的司機,不屬于第三者
經查明,胡先生借用的車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以及車上人員責任險齊全,且在保險期內。 針對此次事故,胡先生認為保險公司應在強制險的范圍內先承擔賠償,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的合同予以賠償。
然而,該保險公司卻回應稱,胡先生是本車的駕駛員,不屬于第三者。此外保險公司提出疑問:“胡先生是否是被保險人允許的使用本車的駕駛員?”因投保人不在,被告無法查實,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保險公司只需賠償1萬元
法院認為,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的相關約定,胡先生是上述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另外,胡先生不屬于受害人以及第三者的范疇,故而其因該起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損失不屬于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范圍,保險公司在這兩個合同下不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該車輛還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責任限額為1萬元,胡先生作為車上人員其遭受的損失應當予以在此范圍內進行賠償,鑒于胡先生的損失已超過了該責任險的限額,故法院判決該保險公司賠償1萬元。
現如今車險的種類錯綜復雜,我們平日里對交強險并不陌生,但是,對于第三者責任險可能并不熟悉,尤其是該如何鑒定這“第三者”。法官此次提醒大家,第三者責任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了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而在本案中的胡先生雖然不是車主但仍屬于被保險人,故無法理賠該保險。
另外,高速公路是交通事故頻發(fā)的地帶,如在行駛中遇到特殊情況需要緊急停車,一定要打出明顯的標識(如打開雙跳燈或者掛出警示牌等)告知來往車輛避讓,以減少或避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