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曉靈:互聯網金融的亂象與應對方式】近年來互聯網企業頻繁介入金融服務行業,給社會大眾帶來了更好的體驗、更多的選擇,也促進了傳統金融機構的變革,增進了社會的整體福利。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亂象,讓一些人借用互聯網金融的名義,和金融創新的名義沖破監管紅線,擾亂了金融秩序,給投資人帶來了不應有的損失。在第二十屆中國資本市場論壇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如此表示。(證券時報網)
近年來互聯網企業頻繁介入金融服務行業,給社會大眾帶來了更好的體驗、更多的選擇,也促進了傳統金融機構的變革,增進了社會的整體福利。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亂象,讓一些人借用互聯網金融的名義,和金融創新的名義沖破監管紅線,擾亂了金融秩序,給投資人帶來了不應有的損失。在第二十屆中國資本市場論壇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如此表示。
為什么會出現這些問題?吳曉靈稱,一是許多人沒有認識到互聯網技術運用于金融業并沒有改變金融的本質,對各類金融產品的本質屬性缺乏準確的了解,對金融的法律紅線缺乏敬畏之心。二是現有的金融產品設計沒能滿足不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人的需求,因而出現了一些油市場但不合規的產品,運作不當給市場帶來風險。三是金融監管跟不上市場發展,缺乏應有的引導和警示。
因此,吳曉靈認為,必須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適應社會需求,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人權益。
第一,要正確引導社會對金融產品的屬性認識,遵守法律紅線,維護社會秩序。當前,互聯網金融中風險暴露最多的有兩個領域,一個是P2P,二是互聯網理財。這兩個領域由于社會對這些產品的法律性質認識不清,以致難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
對于P2P,吳曉靈稱,P2P是點對點的直接融資,因而不能有“資金池”是監管紅線,“資金池”是變相吸收存款。P2P是直接借貸,直接借貸,借貸雙方必須職權合同。如果標的不分拆多大金額都可以,比如借一個1個億,只是要求借貸雙方直接簽合同借。如果分拆的話最大金額是20萬元,而且對拆借的分數做了限制,30份。
吳曉靈指出,在P2P里頭,如果要防止建立資金池,最好的措施就是資金通過銀行直接從借貸雙方走帳。現在有的P2P平臺說,我的資金是委托在銀行,是有保險的。但是,開的帳戶是誰的?如果是P2P平臺本身的帳戶,把資金打到平臺的帳戶里頭再貸出去,對不起,就是資金池就是在吸收存款。
吳曉靈稱,如果P2P平臺要想建立一個直接融資的銀行托管帳戶,實際上是P2P平臺向銀行發出指令,把甲客戶出借的錢直接轉到乙客戶的帳上。現在的監管當局要求P2P平臺找銀行做托管帳戶,但很多銀行沒有開發這樣的技術產品,是P2P平臺在銀行資金托管當中很大的技術障礙。
吳曉靈稱,實際上,份額化的P2P標的就是發行債券,必須遵守私募發行或公募發行的規則。如果把標的份額化了,只要平臺是在最高法的解釋的范圍之內是沒事的,但是超出了這個范圍,再分解就要遵守債券的規定了。如果私募發行少于200份,必須向合格投資人發起。如果公募發行的話,就要實行核準或注冊制,現在所有的債券證券法推定的是核準制,基金發行是注冊制。
吳曉靈稱,當前P2P的亂象,第一個是資產端沒有堅持小額融資,它的金額很大,正因為金額大所以就要分拆。第二個就是資產端的標的復雜,許多標的還等額分,實質就是證券。比如對小微企業的貸款、融資租賃的貸款,融資租賃有資產管理的產品等等,由于資產端的產品復雜、金額大,因而分拆標的是普遍的現象,他們違規也就是普遍的。在資金端來說,因為很多參與P2P的投資人都希望短期獲高利,但是當資金端借貸期限比較長的時候,容易產生了期限的錯配。
關于互聯網理財,吳曉靈稱,現在大眾應該說都參與到了互聯網理財當中來,而互聯網理財是亂象是非常嚴重的。互聯網理財有三種形式,第一個是介紹各類金融產品分析比較推介,不介入交易,是金融信息服務。第二類銷售金融機構的產品,這些需要該類金融產品的銷售許可,私募產品不可以公開銷售。第三個就是集合客戶資金幫助客戶投資,這個時候平臺承擔了資產管理的責任,其實質在發行集合投資計劃。
吳曉靈稱,理財、投資是一種行為,不是進實物產品,完成理財行為要借助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是屬性和法律關系必須明確。理財是一種行為,可以出主意,可以銷售產品,而各種銷售的工具,那些產品它是有特定的屬性的,銷售者必須把銷售的理財產品的屬性說清楚。現在大量的理財產品其實就是集合投資計劃。集合份額化的集合資金,并由第三方管理的投資產品都是集合投資計劃,其法律關系是信托,其金融產品屬性是投資集權,是證券。如果是私募發行要小于200份,必須向合格投資人。咱們現在各個監管當局掌握的合格投資人起點100萬,金融資產的余額是多少,要按照監管當局界定的合格投資人的范圍。如果是公募可以大于200份,但是集合投資計劃是基金,必須注冊發行。
第二,要加大金融創新力度,滿足不同層次投資者的的需求。
吳曉靈稱,股票投資和基金投資已形成投資者風險自擔認識,應沿此路徑創新公募基金產品,發展股權眾籌,滿足不同投資人的需求。
一是創新公募基金產品、滿足中間層次投資者需求。公墓基金投資標的范圍過窄,私募基金投資門檻過高,是當前難以滿足中簽層次投資者的需求的主要矛盾。
吳曉靈稱,私募基金從理論上來說是可以投資所有標的的,包括另類投資,古玩、字畫、紅酒都可以。它是由合同來約定的,它的收益高,但是它的風險也是很高的。法律規定的公募基金投資范圍一個是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第二個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我們應在公募基金投資范圍方面應該進行擴展,這樣才可以加到公募基金的收益。但是,投資者必須有一定的范圍,因為一旦你擴大了投資范圍之后,投資人承擔風險的能力必須要加強,因而可以提高投資人的門檻。解決從1塊錢認購公募產品到100萬認購私募產品的中間投資人的需求問題。
二是發展股權眾籌,讓一般投資人參與企業創業。
吳曉靈稱,眾籌是互聯網時代大眾參與投資的好形式,眾籌的種類有很多。股權型眾籌是小微企業發起設立的重要創新形式,《公司法》允許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發起設立股份制公司。但是,如果在互聯網股發起這個項目的時候,要怎么把好關?基本上就是靠股權眾籌平臺項目篩選和投資人控制進行的。一個是平臺盡職調查,客戶自主選擇,這是現在大多數互聯網股權眾籌平臺做的。第二類是在眾籌平臺上有領投人。第三個是一些孵化器推薦,孵化器有各種標準的。
對于投資人來說,盡管從身份上來說所有的人都可以參加眾籌,但是為了保證參與眾籌的人不至于承擔過大風險,應該有一個最高投資金額限制。一次一個人最高只能夠投多少項目,已經參投過多少項目,也要有限制。這樣的目的主要是想控制個人股權投資時,不至于影響個人的生機和生活,從投資端控制投資人的風險。
吳曉靈說,現在網上比較合規的眾籌平臺,一般都會自覺的把人數控制在200人以內,他們的風險起投額很多都是控制在50萬美元,沒有做到讓所有人都能夠參加,也沒有公眾公司。真正今后要搞的股權眾籌,是要在股權眾籌平臺上發起公募,公募發起公司,這才是股權眾籌的創新所在。
吳曉靈稱,如果不突破200份,不打破合格投資人的限制,還是私募,只有打開200份的限制,降低投資人的門檻,才是真正的股權眾籌。這樣的眾籌可以給小額投資人參與創業投資的機會,這需要立法給予確認。由于現在法律沒有修改,所以突破這兩個限制的都是違法的。美國做的股權眾籌是有一個總額控制的,美國控制是100萬美元,個人建議中國能夠發起設立的公司控制在300萬元,投資額度的限制,可支配資產的一定比例,或者是對絕對額和投資項目數目進行限制。
第三個方面開放大額存款市場,給投資人一個投資高息存款的合法途徑,保本保息是中國投資人的偏好,但債券不適合向個人投資者發行。中國有許多經營債券的機構,苦于資金來源受限。比如個人消費、融資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住房信貸等等。如果我們能夠開放大額存款市場,讓他們變成允許一些非銀行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公眾存款,成為有限牌照銀行,這對于提供更多的投資產品是有好處的。
第三,要創新監管,解除壓抑,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吳曉靈稱,一是拓展證券定義、實行功能監管,證券定義:代表財產權益的可均分、可轉讓或可交易的憑證或投資活動。克服監管當局的地盤意識,按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明確產品法律關系和功能屬性,實行功能監管。讓銀行理財產品歸位公募基金,用數量出價方式進行發行。
二是完善中央地方雙層金融監管體制,吸收存款人、公開發行證券、辦理保險的金融機構和信托公司歸中央監管。不吸收公眾存款的一些金融服務機構可以歸地方金融監管局監管。中央銀行負責對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指導。
三是規范金融產品名稱,所有金融產品無論線上線下在銷售時都必須表明產品的金融屬性,存款、貸款、基金、債券、股票、集合投資計劃、資產產品計劃等等所有的產品必須明示你產品的名稱。
吳曉靈稱,現在大家知道的各種寶寶們,里面對大家的法律關系有的時候其實標注的不清。最早創立的余額寶,本質是通過支付寶銷售天弘余額寶貨幣市場基金,因而產品銷售全稱“天弘余額寶貨幣市場基金”。最近爆發風險的“E租寶”其本質是將融資租賃標的份額化出售,非法從事證券活動和非法吸收存款。沒有金融牌照的互聯網平臺銷售金融產品。
四是嚴格管理公司的名稱,凡含有金融、理財、投資、投資咨詢、財務、擔保、財富管理、資產管理、融資租賃等字樣的公司,要先到地方金融辦備案再到工商局注冊。國務院應該出臺一個特殊的,國務院令,或者是人大出臺一個決定,把這件事情明確。因為這些名稱實在是誤導公眾太多了,這是我們當前金融混亂最重要的原因。
吳曉靈稱,地方金融辦今后也應成立金融監管局,對相關公司進行負面清單監管,即不得非法集資;不得非法公開發行證券;不得辦理超出200個合格投資人范圍的資產管理業務等等。這些都是屬于要有金融牌照的人才能干的事情。
五是加大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六是打破性兌付,樹立風險自擔的意識,以維護穩定,遷就投資人只能助長非法集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