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中小創上市公司治理狀況不容樂觀】社科院最新研究的結果顯示,中小創上市公司的治理狀況不容樂觀,主要表現在合規運作為主,自主改進不足;中小板、創業板公司股權分散成趨勢,有明顯的實際控制人文化;董事會建設形式大于實質,信息披露方面中規中矩等方面,社科院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魯桐建議,投資者要在推動被投公司進行公司治理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只有不斷提升中小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才能確保市場持續健康的發展。(證券時報網)
社科院最新研究的結果顯示,中小創上市公司的治理狀況不容樂觀,主要表現在合規運作為主,自主改進不足;中小板、創業板公司股權分散成趨勢,有明顯的實際控制人文化;董事會建設形式大于實質,信息披露方面中規中矩等方面,社科院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魯桐建議,投資者要在推動被投公司進行公司治理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只有不斷提升中小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才能確保市場持續健康的發展。
這份研究結果來自于社科院公司治理研究中心2015年中國中小板、創業板公司治理評價報告,該報告的研究對象是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上市,時間滿一年以上的深交所中小板和創業板公司,共1056家 。研究方法使用國際通行的“等權重指數編制方法”,從股權結構與股東權利、董事會與監事會運作、信息披露與合規、激勵機制等四個方面對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公司治理水平進行系統評估,四個方面各占25%的權重。
對比從2012到2015年數據,評價報告指出,近四年來中國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治理改進程度不大,只有激勵機制建設方面有明顯的進步。就2015年度的調研情況看,中國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呈現出以下特征。第一,合規運作為主,自主改進不足。
信息披露方面有諸多硬性的監管規定,大多數上市公司能遵守規定,履行披露義務。在激勵機制等公司治理的彈性規則方面,只有少數公司將其作為改進治理機制的重要手段。對硬性規定和彈性規則的執行情況,可以解釋中小板和創業板治理得分的差異,也可以解釋每個公司治理方面公司之間的得分差距。過去幾年,監管部門和交易所的監管重點是信息披露方面,信息披露方面的合規也更容易,但是諸如董事會的多元文化,員工參與的所有權文化,是公司治理改進的慢變量,需要時間和長期細致的努力才能達成,上市公司可以在短時間內迅速達到合規標準,但是實現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很難一蹴而就。
第二,中小板、創業板公司股權分散成趨勢,有明顯的實際控制人文化。中小板、創業板公司是典型的“多股合大”,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不是很高,但是前十大股東合計持股比例非常高,并且明顯高于滬深主板上市公司。25%的樣本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在23%以下,50%的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在33%以下。前10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最小值為20%,并且一半的公司前十大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在60%以上。大多數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其業績也優于實際控制人為其它類型的企業。理論上講,股權分散情況下很難產生實際控制人,但是樣本公司的情況反映了中國監管部門的一種監管理念,即對關鍵人或核心人物控制公司的體制上的依賴。
第三,董事會建設形式大于實質,信息披露方面中規中矩。大多數公司均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建立了形式規范的董事會,但是董事會并未發揮公司治理的核心作用,其專業性和獨立性有待加強。通過專業委員會來改進公司治理和提升董事會質量,還沒有成為中國公司董事會實際運作中的一種內在需要。信息披露方面,大多數公司能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披露相關信息,但是披露的自主性信息較少,披露的非財務信息較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合規有余,自主改進動力不足。
第四,中小民營上市公司激勵機制建設仍任重道遠。完善激勵機制原本應是上市公司的內在需求,對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但是我們發現上市公司在這方面的表現卻參差不齊。不同的公司,董監高年薪方面存在較大差距,并且只有1/3 的公司實行了股權激勵,1/5的公司推行了核心技術人員持股計劃和員工持股計劃。雖然加強激勵機制將提升公司業績,但是多數上市公司總是理念先行,行動遲緩。
針對2015年度公司治理評價的研究成果,魯桐提出了四點政策建議。首先,壯大機構投資者群體,為機構投資者和中小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創造便利條件。中國機構投資者的隊伍正在壯大,但仍有較大發展空間。機構投資者可能是財務投資者或戰略投資者,無論哪種,以其擁有的專業知識,具有一些天然優勢,可以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作用。監管部門需引導機構投資者發展壯大,但嚴查機構投資者與上市公司合謀,違規在資本市場上獲利的行為。同時,上市公司需按照規定,積極回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的來訪請求,通過線下訪談或線上互動,加強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
其次,加強董事會建設,提高董事會的專業性和獨立性。雖然大多數上市公司已按規定,設立了形式上規范的董事會,但是大多數公司的董事會仍是“橡皮圖章”,有其名而無其實,公司的重要決策并非在董事會上做出的,董事會對公司發展的作用并沒有體現出來。這一方面與樣本公司股東、董事的身份經常重疊有關,另一方面也說明獨立董事制度形同擺設,沒發揮應有的作用。在國際上董事會多元化的浪潮下,中國上市公司需高瞻遠矚,未雨綢繆,加強董事會多元化。
再次,鼓勵上市公司披露非財務信息,繼續加大違規處罰力度。上市公司除了披露必要的財務信息,也需要增加非財務信息的披露,為投資者及時全面了解公司提供便利。在年報這一信息披露載體上,上市公司除了滿足基本的披露標準外,可以在自主性披露部分,增加披露的內容,闡述公司對相關問題的認識和分析。當然,監管部門需要繼續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不斷正本清源,保證資本市場的基本秩序,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最后,完善股權激勵計劃和員工持股計劃,為上市公司改進激勵機制創造條件。證監會、財政部等監管部門之間需加強協調,降低股權激勵計劃中的稅率,允許多樣化的行權方式,提高上市公司推行股權激勵計劃的積極性。如果希望大范圍提高員工工作效率,員工持股計劃的范圍需進一步擴大。監管部門需放寬條件,允許更多企業、更多員工成為員工持股計劃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