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企業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注冊資本,個人股東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一直存在爭議。2015年11月底,國稅總局發布了《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長期以來,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注冊資本,其個人股東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一直處在爭議之中。
2015年11月底,國稅總局發布了《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下稱“80號文”),對企業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注冊資本的“轉股”個人所得稅征免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也對市場各方觀點有了最后的答復:非上市及非新三板掛牌企業以任何形式的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其個人股東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文一出,一時間引得財稅圈“炸開了鍋”。在供給側改革,致力提升企業經營效率的大環境下,上述文件的相關規定并沒有讓各方爭論停息下來。有企業主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對于該筆”轉股“所得稅,企業角色比較被動,多數企業會申請緩繳。但稅務機關目前的表態,似乎已經沒有了回旋的余地?!?/p>
80號文的“一錘定音”
80號文中規定,自今年1月1日起:(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并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從80號文的字面上來看,只有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掛牌企業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其個人股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以其他形式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非上市及非新三板掛牌企業除了一直納入應稅范圍的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之外,以任何形式的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其個人股東也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其個人股東可以分5期繳納,其他企業則需一次繳清。
此前各地稅局做法不一
事實上,在80號文之前,各地稅務機關對于此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做法大多遵循的是國稅發[1997]198號文和國稅函[1998]289號文。但由于對這兩個文件的理解差異,使得80號文前對于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個人所得稅征免問題,每個地方的稅務機關的具體執行也不一致。
國稅發[1997]19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說明,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資本公積金的鑒定,國稅總局隨即進行進一步釋義。國稅函[1998]28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指出,198號文中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
某市稅務機關一名內部人員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在80號文之前,關于個人股東獲得所投資公司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一直爭議不斷。因為之前1997年和1998年的發文并沒有明確非上市公司這塊一定要繳,我們常規上不管是否非上市公司都是不收繳的,但有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如果比較嚴格,就會對非上市公司征繳。”
另外一位省會地區地稅局人士對本報記者介紹了目前該地區“轉股”所得稅收情況。地稅局人士表示,2015年底出臺的80號文只是對個人所得稅進行了進一步重申。其實在該地區非上市、非掛牌企業的“轉股”所得稅在實際操作中一直在征收,并非2016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地稅局內部對于爭論焦點多次與稅務總局協商,早期已經達成共識。2015年出臺的80號公告,是再次對此種爭議“定調”。
上述兩位人士都表示,80號文一出,各地執法標準再次進行了統一,都會按照國稅總局要求進行應稅部分個人所得稅的征繳。
爭論
從以上兩地稅務局的操作來看,對于上市公司個人股東免征并沒有異議,包括80號文也仍然延用此規定,而爭議就出在非上市企業部分。從受訪的業內人士處了解到,其爭議點來自“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概念是否專屬于上市公司,以及是否合理,一些財稅專家在80號文出臺后也各持己見。
部分業內人士對于198號公告以及之后的釋義理解為,股份制企業包括了非上市、非掛牌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主要來源于股本溢價發行,因此可粗略認為所有股份制企業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轉股”個人股東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2015年發布的80號公告將非上市、非掛牌股份制企業“劃入圈外”。而目前之前的兩個發文均處于有效狀態,因此部分業內人士表示規定有沖突。
而從公司性質角度來說,股份制企業又分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責任公司。有稅務機關背景的業內人士段文濤在其微博中表示,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所以,股票溢價收入也存在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現在1997年和1998年的兩個文仍然有效,因此80號文中應該排除了這部分。但有限責任公司并無發行股票的權利,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溢價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價是不同的概念,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溢價轉增注冊資本其個人股東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一些財稅專家則認為無論非上市還是上市公司、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抑或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本/資本溢價轉增股本/注冊資本,其個人股東均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上述“四大”稅務部合伙人就持該觀點。他認為,無論公司上市與否、公司性質是股份有限公司抑或有限責任公司,股本/資本溢價的本質還是一樣的,即企業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注冊資本/股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而且股本溢價和資本溢價在會計上均放入同一個賬戶。從性質上來講,對個人股東而言,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既非變現又未交換,不會帶來任何現金流入,而且資本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留存收益不同,不屬于利息、股息、紅利,而更接近于股本,轉增股本屬于重分類性質,但未分配利潤、留存收益由于與利潤相關,在轉增股本時則被視為先進行分紅,個人股東再用分紅購買股份的“分解動作”。況且,這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現行法規規定其企業股東并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股東理應也無需繳納,否則今后可能出現個人通過企業代持公司股份來避稅。
同時,1997年和1998年的兩個文中未提到資本溢價,有財稅“圈內人”認為或許也有其歷史原因。中匯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鄒勝撰文表示,1997年之前并未出現“資本溢價”這個概念,所以在上述兩個發文中沒有被提及。
據了解,1993年的舊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表明,投入資本是投資者實際投入企業經營活動的各種財產物資,投入資本應當按實際投資數額入賬。而股份制企業發行股票,應當按股票面值作為股本入賬。因此,這個準則中核算溢價的資本公積僅包括“股本溢價”,未有資本溢價出現。
而在2000年的《企業會計制度》中,企業收到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所占的份額的部分,作為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在“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因此,這個制度中核算溢價的資本公積才被稱為“資本(或股本)溢價”。
遲到的呼吁
近期,“供給側改革”成為高層講話高頻詞,高層強調要“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同時指出,促進產業優化重組,降低成本,幫助企業保持競爭優勢,是“供給側改革”需要打響的“殲滅戰”之一。海通證券宏觀分析師姜超、顧瀟嘯也認為,實施減稅降費和加速折舊,降低企業財稅成本,能夠有效降低企業顯性成本。同時,稅費減免,推進產學研結合、提供資金便利,有助于為企業營造寬松的成長環境。
80號文的出臺,企業的反應如何呢?
上述“四大”合伙人表示,已經有一些企業就該文提出咨詢需求,部分企業認為此規定有不合理的部分。上述某市稅務機關內部人員也表示,80號文出來前曾經短暫地對非上市企業征收過一段時間,但企業的反彈比較大,而稅務機關內部也認為當時發文有不明確的地方,就暫停了征繳。
不過,記者采訪發現,目前作為80號文直接影響的征稅主體,部分非上市公司中小企業主,并沒有認為80號文所“定音”的“轉股”所得稅是公司的燃眉之急。企業反彈80號文的影響有限,主要原因是廣大上市公司不在稅收范圍內。換句話說,二級市場中幾番熱炒的“高送轉”概念不在討論范圍。
一位今年剛掛牌的企業主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談到:“企業在2013年進行股轉,當時地方地稅局有要求繳納所得稅。公司方面則申請延期緩繳,并且一直都有在與地稅局協商,目前這筆所得稅還在緩繳之中。另外,我們企業這部分股轉金額不是很大,這種爭議對我們影響不大?!?/p>
同時,該企業主不認為后期80號文還有斡旋可能性,并表示:“在‘轉股’所得稅方面,企業很被動,我所知道大多數企業都申請了緩繳。比起企業被動地對政策反彈,我們更希望得到稅務部門主觀表態。按照目前情況,稅務局主動‘一錘定音’也是一種表態。我認為后期相關政策變動的可能性已經很小了?!?/p>
境外對于“轉股”的稅收政策又是怎樣的?一位香港執業會計師告訴記者,境外多數國家對于資本公積轉股本而獲得的‘轉股’不征稅。以香港來說,香港資本利得不需要繳稅。(tax free on capital gain)。對于美國稅務來說,一般只對股東兌現的資金收益收取稅金,對于未兌現的收益不征稅。
境內目前已確定的情況是,80號文從今年1月1日開始執行,稅務總局對于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所得稅繳納的執行情況已有了定論。舉例來說,如果將500萬元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某個人股東持股20%,那在其獲得轉股之后,其股份數變多,持股比例不變,但每股凈資產及每股凈利潤下降。本來是“此消彼長”的一件事,但現在股東還需對轉股支付2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不過,目前尚未到企業的“分紅季”,因此實際收繳中會遇到些什么問題或者變動暫且不能確定。但該筆所得稅一旦開始收繳,就意味著一些非上市企業的個人股東在遭遇“轉股”時雖沒有一分錢的入賬,但卻要掏出“真金白銀”來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