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關于將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象和社會優撫對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納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下發到各區縣及相關單位,對原有的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象和社會優撫對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納入廉租住房管理的有關事項進行了重新修訂。
此次修訂擴大了覆蓋面,例如之前《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和《定期撫恤金領取證》的持證人與公有住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同戶籍家庭成員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享受核減租金。而在新規定中,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持證人。
據了解,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非農業常住戶口,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門定期定量補助的社會優撫對象(簡稱“低保”和優撫對象)承租公有住房并申請核減公有住房租金的,經公有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包括區房產公司、房管站、單位房管部門)初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準、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后,都統一納入廉租住房管理。
申請核減公有住房租金的家庭應當由承租人作為申請人。申請人需持相關要件原件和復印件,到公有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準后,公有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在享受人的《天津(樓盤)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扉頁背面加蓋“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核減專用章”,注明月應收租金、月核減租金和月實收租金,將其住房納入廉租住房管理。
承租人在每月15日前提出申請,并經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準的,自申請當月起核減租金;每月16日后提出申請,并經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準的,自申請次月起核減租金。
新修訂管理范圍中部分變化
-此次納入廉租住房管理范圍的包括: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經審核符合租金核減條件的,享受與優撫對象同等的租金核減標準。
-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或《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居民與公有住房承租人為同一人的,其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核減租金。
-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持證人與公有住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配偶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享受核減租金。
- 《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持證人與公有住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配偶和同戶籍家庭成員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享受核減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