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失蹤存款揭行業隱疾】經過兩年的調查取證,1月20日,法院最終將“酒鬼酒巨額資金失蹤案”一審敲槌。判決書顯示,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壽滿江、羅光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銀行工作人員勾結,采取偽造金融憑證的手段,騙取酒鬼酒供銷公司存入中國農業銀行杭州華豐路支行的1億元存款。(華夏時報)
經過兩年的調查取證,1月20日,法院最終將“酒鬼酒巨額資金失蹤案”一審敲槌。
然而樹欲靜,而風不止。雖然一審已宣判,《華夏時報》記者從多處獲悉,6名被告當庭均表示不服要上訴。除此之外,圍繞該案件仍有很多疑問。銀行及挪用資金方獲刑后,為何酒鬼酒內部“默契”配合的相關人員卻相安無事?
資金怎樣被移走?
時隔兩年,曾轟動一時的“酒鬼酒蹊蹺的巨額資金失蹤案”終于有了新的進展。
判決書顯示,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壽滿江、羅光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銀行工作人員勾結,采取偽造金融憑證的手段,騙取酒鬼酒供銷公司存入中國農業銀行杭州華豐路支行的1億元存款。
銀行作為金融機構,而壽滿江等6人也不是酒鬼酒的財務人員,到底是什么原因能輕而易舉地將酒鬼酒存在銀行的資金挪走?而這一切還要從兩年前說起。
資料顯示,2013年11月,羅光與壽滿江等人向酒鬼酒購買900萬的高價酒,同時壽滿江要求酒鬼酒供銷公司在指定銀行存入1億元,并做出存款1年內不查詢、不提前取款、不開通短信等內容的“六不承諾”。
之所以能夠簽訂這份協議,與被告人羅光(南京金亞樽酒業公司法人)在退休前是南京煙酒公司的高層角色有關,他與酒鬼酒供銷公司非常熟悉,而在酒鬼酒案件中扮演的是資金掮客的角色。
或許是上述關系的原因,當年11月29日,酒鬼酒供銷公司以成立華東銷售分公司為由,在羅光、唐紅星等人的陪同下到華豐路支行開戶。而在12月5日,依照審慎管理要求,銀行要求進一步確認酒鬼酒供銷公司授權的真實性時,酒鬼酒供銷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心國當面簽字確認,但當時夏心國稱公章不在公司,日后會派人到杭州補蓋。
其間,羅光與壽滿江、陳沛銘等人與酒鬼酒供銷公司財務高層商量1億資金的具體運作模式,并明確告知要動用這筆資金,壽滿江等人提出委托理財、不提供憑證或提供假憑證等建議,酒鬼酒財務人員堅持表示要真憑證,后雙方商定以活期方式將1億資金存到杭州。
因為酒鬼酒是上市公司,理財需要公示,因此商定將1億元存款由定期改為活期,同時再加付定活存款一年利息差290萬元,雙方并因此修改了原協議。
此后,壽滿江等人開始資金運作。在3天時間,壽滿江等人通過網銀轉賬方式將1億元資金化整為零,分79筆轉入其在華豐路支行開立的賬戶。
最有意思的是,酒鬼酒供銷公司在2014年1月6日收到銀行的對賬單,發現億元資金被轉走后,不是第一時間向銀行查詢或報案,而是專程派人到杭州與羅光、壽滿江等人以電話、短信等方式密切聯系,要求盡快還款。然而,得到的回復是,“根本轉不回來了,迅速被投向急需用錢的項目上了”。
此后,因壽滿江等人未按約定時間還款,在雙方多次商談無果后,2014年1月10日,酒鬼酒以合同詐騙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拖延了18天以后向公眾發布“資金被盜”公告,后隨著公安機關偵查的深入,酒鬼酒公司再次發布公告修正為詐騙。
酒鬼酒原高層默認放縱?
湘西法院認為,6名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至今仍有近6000萬元資金無法追回,損失特別重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法院審理判定,在這起共同犯罪中,壽滿江、方振、陳沛銘、羅光、唐紅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郭賢斌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
值得推敲的是,此次巨額賬款蹊蹺丟失一案,獲刑的僅有銀行業和挪用賬款之人。
有金融界業內人士對記者分析稱,此前有信息顯示,酒鬼酒高層曾因買酒,也為壽滿江等人簽訂了“六不承諾”協議,并且也認定其為代理商,其間酒鬼酒也知道對方要將資金挪用,還配合了其將1億存款改變為活期,難道酒鬼酒的相關高層沒有責任嗎?
農行杭州分行方面人士認為,酒鬼酒事件是由該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酒鬼酒公司因經營效益嚴重下滑,和社會不法人員合作,隱瞞銀行事前達成“購酒借款”等協議,是該事件的“始作俑者”。
宣判當日,據《華夏時報》記者獲悉,6名被告均表示不服要上訴,且方振家屬已向中紀委舉報酒鬼酒高管財務人員等。
其實,隨著“酒鬼酒蹊蹺的巨額資金失蹤案”一審敲槌,酒企“購酒+借款+貼息”運作思路也逐漸浮出水面。
“都是因為近兩年白酒行業處在深度調整期、白酒銷售難問題的原因,各大酒企為了能夠銷售掉更多的產品,不得不想盡辦法促進營銷。”一位長期關注零售領域的業內人士直言,“購酒+借款+貼息”模式在酒企中是公認的秘密,特別是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大量的流動資金進行融資、貸款都很便利。而此案例是有些酒企經銷商在簽署購酒協議時要求酒企向指定銀行存入巨額存款,其實是自己貼補高額利息,而資金事實上被借作它用。
不過,截至發稿時,記者并沒有接到酒鬼酒關于此事件的相關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