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女士出售房屋,并收取了購房款,卻拖了11年不辦理過戶手續,還將房屋抵押給銀行辦理個人消費貸款。買方王家夫婦無奈將嚴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盡快辦理過戶手續。
2005年,王先生及其妻子通過房屋中介買下了嚴女士位于后湖的一套三室一廳的房屋,當時房屋售價26萬元,在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王先生支付首付款25萬元,剩余1萬元作為過戶押金,在辦理完兩證以及過戶手續后,就作為房屋余款支付給嚴女士。簽訂合同的當日,王先生就將25萬元購房款給了嚴女士,此后不久,嚴女士交付了房屋,王先生一家人裝修后搬家入住至今。一直到2011年,嚴女士才為這套房屋辦理了房產證和土地證,但是卻遲遲沒有主動提出辦理過戶手續。
王先生催促多次,嚴女士就是不配合過戶:“我辦理兩證時才發現,賣房子的時候預算的房屋面積是106平方米,但是辦證時房屋面積是111.38平方米,當時辦證時我跟王先生和他妻子講房價和面積都增加了,希望給我一些補償,他們一口回絕。辦證后,我碰到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員,讓其跟王先生說給我點補償,他們還是拒絕。2015年,我和王先生也溝通過,想要解決這個事情,讓他們幫我償清銀行貸款25萬元,他們不同意。”
嚴女士稱,她去銀行貸款是因為賣了房子以后,她沒有地方住,向王先生一家提出索要補償,他們又不給,所以2012年,她用這套房子在某商業銀行辦理了房屋抵押,貸款37萬元。
“由于貸款年限是10年,她竟然跟我們說,等到貸款還清了,再配合我們辦理過戶手續,我們實在等不了了,只能法庭上解決了。”王先生說。在審理中,王先生及妻子要求嚴女士履行過戶登記手續,立即清償銀行貸款,并支付違約金2萬元。在雙方交流中,王先生為了早日辦理房屋過戶,答應幫助嚴女士償還剩下的銀行貸款15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及妻子清償嚴女士在銀行貸款剩余的本金及利息15萬元,購房尾款1萬元在上述清償款項中予以充抵,在房屋抵押權注銷登記手續辦完后,嚴女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支付合同違約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