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限購令”密集頒發
最新一個針對土地市場進行調控的城市是珠海。10月25日,珠海市發布了《關于執行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操作細則的通知》其中提到,企業和個人競買土地保證金不得低于出讓起始價的50%。同時,采取“限最高地價、競配保障房”的舉措,抑制住宅用地出現高溢價率等情況。
事實上,在珠海針對土地市場出臺調控細則之前,已經有多個城市針對土地競拍全過程,進行了“多維度”的要求。
據媒體報道,日前西安市國土資源局新掛一宗商住居住用地,根據地塊出讓公告顯示,本次掛牌不接受聯合競買,并且掛牌出讓設定最高限價,報價超過最高限價,停止掛牌。
時間再往前追溯。10月中旬,南京土地市場正式掛牌9宗地塊,這也是南京樓市調控新政后首次土地拍賣。值得一提的是,在地塊出讓公告中,記者發現此次“競買資格”中新增一項內容:“所有參與我市商住、住宅用地的競買人應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含暫定資質)。開發企業及其控股股東、集團成員企業不得報名競買同一宗地塊。”并且,還同時規定已通過搖號取得地塊的競買人不得參加同一批剩余地塊的搖號活動。這已經是繼今年8月調整土拍規則執行“搖號決定競得者”后,再次升級了規則。
無獨有偶,在此之前幾天,合肥市政府也曾對合肥土地“競買人”的身份有了更明確的界定:競買人報名參與指定區域的居住用地競買時,每次拍賣會僅限參與其中1宗居住用地的競買。
2 管控手段更加嚴格
一位業內人士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上述城市出臺的政策五花八門,盡管短期來看都會對土地市場產生一些影響,但有些規定顯得“簡單粗暴”,實際上未必能收獲預期效果。“從這一點來看,北京的土地市場更加成熟,管控的手段和方式雖然嚴格,但也更加理性。”該人士表示。
日前,北京土地市場再推出2宗位于房山區的商辦地塊,其中明確了50%以上需要自持經營20年以上,且不得設計成為類居住類產品。這兩宗地塊與此前掛牌的兩宗分別位于大興區、海淀區的地塊,共同成為“9·30”新政試點的首批地塊。根據《補充公告》稱,這4宗地塊均設定合理土地上限價格,當競買報價達到合理土地上限價格時,則不再接受更高報價,轉為在此價格基礎上,通過現場競報企業自持商品住房面積的方式確定競得人。企業自持的商品住房將全部作為租賃住房,不得銷售。
3 土地市場現“退燒”跡象
根據國土資源部下屬部門日前發布的《2016年第三季度全國主要城市地價檢測報告》顯示,針對全國主要城市的監測中,住宅地價的增長仍然較快,其中,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區住宅地價環比、同比增速均處于高位運行;環渤海地區各用途地價環比、同比增速均呈上升態勢。北京、上海、廣州的住宅地價環比增速仍超過3.0%,屬快速增長,上海市增速高達6.91%,深圳市增速繼續回落。各城市綜合、住宅地價同比增速均超過10%,處于高位運行。
事實上,四季度伊始,伴隨著各地樓市調控政策的出臺,樓市成交量的下降,土地市場正在明顯退燒。中原地產研究中心統計數據顯示,在調控政策繼續深入的背景下,8月、9月各地高價地頻繁出現的現象在10月份明顯衰減,尤其是高價地數量開始減少。10月以來(截至10月26日),全國合計出現單宗土地成交金額超過10億的地塊18宗、超過5億的地塊40宗。其中,累計10億以上的地塊中,溢價率超過100%的地塊有14宗,主要出現在天津、長沙、南寧、上海、佛山、沈陽、南昌;大部分城市的土地成交相比此前均有所降溫。
對此,某市場分析人士指出,房企的資金寬裕是導致高價地出現的主要原因。目前,部分城市開始收緊房企能夠獲得廉價資金的途徑,有利于土地市場逐漸回歸平穩。
4 出讓規則或有更多創新
多位業內人士都表示,此次扎堆而出的土地出讓新規來勢兇猛,和各地政府抑制土地價格的迫切需求是有關系的。“土地成交價格過高毫無疑問是高房價的推手,所以能夠想到通過控制源頭來打擊泡沫,無可厚非。”某不愿具名的行業內資深人士如是說。
有市場人士指出,目前出臺的各種關于土地出讓的相關限制的規定,可以理解為接下來的政策在做一些嘗試性的調整,具體就是對土地的出讓做技術性的、更務實的協調,應該是積極有效的。該人士進一步指出:“從實際情況來講,我認為有些規定可能讓房企和社會公眾難以接受。那么就需要通過接下來的市場檢驗這樣的規定是否有效,如果沒有效果的話,悄無聲息的暫停也很正常;如果有效的話,很有可能會引起其他城市的積極借鑒。”
而在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院總監嚴躍進看來,類似“搖號拿地”這種做法很容易引起爭議,因為并沒有真正實現土地價格的打壓。此外,從目前已經推出的各種規定來看,后續還可能會有相關的動作,比如繼續嘗試一些創新模式。“據我了解,目前一些城市還在研究針對企業注冊地拿地的想法。此外,未來也不排除會出現利用相關稅收政策進行拿地管控的思路。”但嚴躍進同時認為,離這一想法的真正落實還有很長距離。
此外,嚴躍進還指出,無論最后有多少新規可以長期執行,但加強資金審查,包括土地出讓金的繳納將會在未來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視。“過去雖有相關政策,但沒有很好落實;未來可能會進一步強化這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