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前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審理的網絡購物糾紛案件進行了統計分析,數據顯示,網絡購物糾紛案件增勢明顯,商品價格欺詐情況較為嚴重。
被訴主體多為“專營店”“旗艦店”
11月10日,北京二中院通報:2015年和今年前10個月,二中院轄區內先后審結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分別為29件和212件。相較于2015年全年度,今年前十個月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的數量增幅超過600%。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的爭議問題逐步由單一的商品質量糾紛,衍生到價格領域,出現了以價格欺詐為訴求,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欺詐行為”的相關規定對消費者進行賠償的案件。
二中院民四庭副庭長王國才介紹,價格欺詐類網購糾紛有明顯的四類特點:從價格欺詐的時間看,某些網絡購物平臺所宣傳的促銷季及節日促銷期,因促銷周期短,強度大,交易頻繁,成為價格欺詐問題的高發期。從維權領域看,價格欺詐在網絡購物的電子產品、服飾、箱包、酒水等日常消費品領域多發。從訴訟主體來看,維權主體仍多為職業打假人,被訴主體多為網絡交易平臺上的“專營店”“旗艦店”或知名品牌自營網店。從訴訟結果上看,維權者勝訴率較高。維權者一般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關于“欺詐行為”三倍賠償的規定,以經營者構成價格欺詐為由主張相應賠償。
二中院法官張君介紹,網絡購物中有三種常見的價格欺詐方式:一是虛構原價、專柜價等比價信息。二是虛構商品的優惠幅度。三是結算價格高于標示價格。
價格欺詐將面臨三倍賠償
“價格欺詐行為既屬于行政機關處罰的違法行為,又屬于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需進行三倍賠償的‘欺詐行為’。商家一旦進行價格欺詐,不僅面臨行政處罰,還將承擔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二中院法官周維說。
當前,網絡商品信息眾多,更替頻繁,監管難度較大。“網絡購物方式為消費者購物提供了海量的參考信息,也為網絡商品經營者標注商品信息、修改商品信息提供了便利。在商品信息眾多且可以根據需要進行修改的情況下,價格監管部門的執法面臨挑戰,這為不法網絡商家進行價格欺詐提供了條件。”王國才說。
“網絡購物環境中的價格欺詐具有隱蔽性,經營者因價格欺詐所帶來的風險和收益不成比例,通過價格欺詐所獲取的利益高于可能發生的違法成本,使得網絡經營者違法行為多發。”張君說。
周維建議網絡商品經營者謹慎標注“原價”“柜臺價”“一口價”等劃線價格,注意留存降價前的交易價格信息,以證明“原價”等的價格信息具有明確的來源依據。在標注優惠折價信息時,應細致計算優惠幅度,以避免因誤算而造成的被訴風險。
對網絡交易平臺,張君建議:提高店鋪準入門檻,健全入駐店鋪的商品價格審核及懲戒機制。在交易平臺的網站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所推薦的商品價格、宣傳的促銷范圍,應與商品經營者的店鋪內展示的一致。規范標價軟件等平臺軟件的應用,避免出現錯標或強制性標價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