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訊
近期,深圳證監局發布通告,對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業務集中統一管理不到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等,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據新華社11月11日消息,深圳證監局表示,經查發現國信證券天津、江蘇、青島等地營業部在開展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個別客戶在付款購買金融產品前未簽署風險揭示書;個別客戶在購買金融產品時,其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營業部未按規定與客戶簽署《金融產品適當性評估告知及客戶投資確認書》;合同簽署時沒有向個別客戶出示相關備查文件;在部分文件中將“資產管理計劃”錯誤描述為“信托”。
深圳證監局表示,以上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等規定,并被天津證監局等出具《關于對國信證券天津湘江道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津證監措施字[2016]14號)等措施。
深圳證監局表示,上述情況反映出國信證券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集中統一管理不到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依據相關規定,深圳證監局對國信證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合規管理工作,杜絕此類違規行為的發生,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深圳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