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訊
11月11日,全國股轉公司發布調整“未驗收區域市場掛牌公司”準入標準通知,規定新標準要求申請掛牌新三板的公司應符合《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 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但區域股權轉讓市場通過驗收不再作為前置條件。據悉,此舉旨在支持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加強新三板與區域股權轉讓市場的有機聯系。
調整后的準入標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申請掛牌公司曾在區域股權交易場所掛牌,但未進行融資和股權轉讓的,應在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申請掛牌文件前在區域股權交易場所停牌,并在新三板掛牌前完成區域股權交易場所摘牌手續。二是申請掛牌公司曾在區域股權交易場所進行融資和股權轉讓的,應嚴格遵守38號文規定,報告期內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2.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少于5個交易日;3.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江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