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訊
發改委16日公告,《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1月27日。
《辦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規定: 一是明確了獨立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輸配電價核定以制度、規則、機制建設為核心,以提供輸配電服務相關的資產、成本為基礎,先確定電網企業輸配電業務的準許收入,再以準許收入為基礎,分電壓等級、分用戶類別核定輸配電價。輸配電價實行事前監管,監管期暫定為三年。新的定價辦法明確了輸配電價形成機制,為有序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奠定了基礎。
二是明確了輸配電價的計算方法。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辦法》將電網企業準許收入分為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價內稅金三個部分,對影響輸配電價定價的相關要素,如折舊費、運行維護費、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等均規定了具體核定標準,對不得計入輸配電價定價范圍的成本費用、資產等也作了明確規定。此外,還規定了輸配電價總水平和分電壓等級、分用戶類別的計算辦法,提出了妥善處理政策性交叉補貼的初步思路,既有利于強化成本約束,也有利于確定合理收益水平,促進可持續健康發展。
三是建立了輸配電價調整機制。規定了監管周期內投資、電量發生重大變化或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時等不同情況下調整輸配電價的辦法;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建立考核電網企業供電可靠率、服務質量等的輸配電價調整機制。
四是建立了輸配電價激勵約束機制。規定了電網企業實際投資額與規劃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差額的處理方法,實際投資額低于規劃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的,相應倒扣準許收入;超過規劃新增輸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的,對應的準許收入不再上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