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住建委、國規委、金融局三部門聯合發布通知表示,參與競買廣州市內商品住宅用地從事房地產開發必須使用自有資金。通知要求,申請商品住宅用地競買的企業、企業聯合體或個人在競得(中標)后5個工作日內應向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提交相關競買資金來源核查資料。
通知提出,競買申請人在參加競買前,應清楚地知悉商品住宅用地競買資金(即地價款,含競買保證金)不得使用銀行貸款、債券融資、信托資金、資管計劃配資、保險資金,否則將導致競買失敗及競買保證金損失。
經金融監管機構認定競買資金有來源于銀行貸款、債券融資、信托資金、資管計劃配資、保險資金范圍的,視為違反競買承諾,由土地出讓人取消競得(中標)人的競得(中標)資格,對競得(中標)人已繳納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并禁止競得(中標)人在三年內參加廣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通知列出了企業及企業聯合體以及個人應提交的相關資料,并列明了資金來源核查的程序。通知要求,交易中心對提交的資料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競買資金來源核查,未發現問題的予以審核通過;發現問題的,將相關資料及核查意見提交市金融局等金融監管機構進一步核查。
市金融局會同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廣東保監局等金融監管機構進行核查,并于7個工作日內出具核查結果,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