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月09日訊
今日,投保基金公司發布了《關于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的管理人公告》。
據悉,為賠付因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欺詐發行而遭受投資損失的投資者,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人民幣5.5億元,設立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投保基金公司接受基金出資人委托,擔任專項基金的管理人。
賠付流程和時限方面,公告稱對于一級市場適格投資者已經賣出新股損失及/或二級市場適格投資者損失,專項基金將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內按照以下流程完成賠付金額的計算及賠付資金的劃付。但仍持有屬賠付范圍的欣泰電氣股票的二級市場適格投資者的二次賠付,將在欣泰電氣股票退市后辦理。
投保基金公司提醒:一是,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國有獨資公司,現接受興業證券的委托,擔任專項基金的管理人,負責該基金的日常管理及運作,不收取任何報酬。投保基金公司將勤勉盡責,履行好管理人職責,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是,因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而遭受投資損失的投資者,應及時關注興業證券發布的相關公告,并重點關注其中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的賠付范圍及賠付金額的計算方法等實質性內容。
三是,因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而遭受投資損失的適格投資者,如果接受賠付,則表明其愿意與基金出資人達成和解,自愿將對欣泰電氣的控股股東遼寧欣泰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虛假陳述損失賠償的權利轉讓給基金出資人,自身不再向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件的責任方索賠。對于因各種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間內接受先行賠付的適格投資者,可以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調解,對于未通過和解或調解方式獲得賠付的投資者,可以與基金出資人達成仲裁協議后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未能與興業證券達成和解的投資者與興業證券發生糾紛,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將不作為證人出庭或將有關材料作為呈堂證據出示,以免對各方當事人產生有利或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