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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互助、扶貧救濟是社會褒揚的正能量,而有些人卻披著“慈善外衣”、打著“善心”幌子實則進行謀私利的犯罪行為。4月1日,記者從南陵縣法院獲悉,在農村地區發展“善心匯”傳銷組織的張某等六被告人被依法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章某等六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成立。二審維持原判。
據主審法官金婷婷介紹,張某等人是南陵縣弋江鎮居民,2016年初加入“善心匯”傳銷組織。該組織以“扶貧救濟,善心相通”為名,以高額收益為誘餌,發展下線會員。會員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銀行賬號,在“善心匯”系統網絡平臺注冊用戶名,通過交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收益來源基本依靠會員間的贈與完成,系統內沒有資本增值渠道,只能靠后期會員的資金進入來支撐前期會員的盈利。
張某等人為提升自身層級,擴大盈利金額,2016年底在籍山鎮、弋江鎮等地成立工作室,以“均富共生,扶貧濟困”名義,向一些農村地區老年人發放二百元左右的“慈善款”以及米、油等物,領到這些“慈善”款物之后,張某等人便帶著老人們到銀行和電信機構申領不具備透支功能的銀行借記卡、手機卡,領取人申領成功后即將銀行卡、密碼交由張某等人在“善心匯”網絡平臺操作、使用。案發后,經公安機關統計,查獲的銀行卡達百余張以上。
南陵縣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的行為除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外又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張某等人使用的他人具有儲蓄功能而不具備透支功能的銀行卡是否屬于我國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
主審法官表示,借記銀行卡具有消費支付、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的功能,屬于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本案中,張某等人打著“慈善”的幌子,用錢物換得他人的銀行卡使用,實質屬于持卡人的售賣行為,而更是不被允許,即便出于持卡人自愿,由于出售行為的不合法,收購人無法取得合法持有依據,不影響“非法持有”的認定。
張某等人實施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為亦不屬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必然手段,故南陵縣法院一審依法對張某等人作出數罪并罰的處理,根據犯罪情節輕重,張某等六人被判處三年九個月到緩刑兩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六萬元到一萬元不等。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記者 顧婭)
來源:大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