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再次警示城商行風險:133家表外業務超10萬億
“不忘初心,堅守定位”這是近日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在2016年城商行年會上講話的主題。
銀監會數據統計顯示,截至2016年6月末,全國133家城商行資產規模達25.2萬億元,較五年前增長近1.9倍,年均增速近40%。各項貸款余額9.5萬億元,各項存款余額15.6萬億元,較五年前均增長近1.4倍,年均增速近30%。
城商行規模的高增長也伴隨著相應的風險上升.今年以來,銀監會就多次警示城商行相關風險,其中包括信用風險上升,非信貸和表外業務等新風險的積聚等.
在上述城商行年會上,尚福林也表示,一些城商行在發展模式轉型、服務實體經濟、改進公司治理、加強風險防控等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在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方面還有一定努力空間,對一些新業務的風險認識還存在不足,案件防控的壓力還比較大。
銀監會統計顯示,目前,城商行共有6家高風險機構,較2011年的27家已經有明顯的下降.不過,6家高風險機構存在資產風險大、資本實力弱、公司治理和內部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需要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推動解決。
風險積聚表外業務超10萬億
警示城商行風險,首先是信用風險。今年上半年,城商行不良上升速度有所加快。
銀監會數據統計,2016年6月末,城商行不良貸款余額1420億元,較去年末上升207億元,不良率1.49%,較去年末上升0.9個百分點。而2015年全年,城商行不良上升258億元,不良率也僅上升0.24個百分點。
“信用風險是城商行面臨的主要風險.”銀監會副主席曹宇在上述城商行年會上稱,從賬面數據看,城商行不良貸款比例還不算高,但從動態趨勢看,資產質量下降的壓力相當大。
其中,關注類和逾期90天以上貸款余額增長快,貸款分類偏離度較大。銀行不良虛假出表、不良互持等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真實的信用風險。
此前,銀監會城市銀行部主任凌敢在<中國銀行[0.00%資金研報]業>雜志上撰文稱,城商行關注和逾期貸款持續高位運行.2015年末,城商行關注類貸款余額2943.8億元,同比增長42.2%,占各項貸款3.4%,逾期90天以上貸款余額1816億元,同比增長64%.
如何化解城商行信用風險,銀監會提出了兩方面的措施。一是支持多種方式化解不良,今年不良資產證券化開閘并加速發行,近日首單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落地,都是不良處置新的探索。
二是支持加快補充資本.銀監會支持城商行引進合格股東進行增資擴股,支持發行新型資本工具和二級資本工具,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在境內外上市融資.
除了傳統的信用風險,隨著城商行近幾年的快速發展,創新風險也在累積,例如非信貸資產和表外業務在快速擴張。
根據銀監會的數據,2015年末,貸款在城商行資產中占比已經降至38.2%,并呈連續下降趨勢。表外業務合計10.3萬億元,高出各項貸款1.6萬億元,同比增速36.6%,持續保持高速增長。其中,表外業務以承兌匯票、金融衍生品及委托貸款為主,全年承兌匯票增長15.6%,委托貸款增長33.6%,金融衍生品增長191%。
凌敢表示,城商行諸多業務以創新之名行融資和規避監管之實,存在規模急劇擴張但風險管控能力不足、風險抵補不夠、信息披露不規范、員工管理不到位以及操作風險較大等問題。
“部分資金繞道進入股市、民間借貸等領域,在經濟增速下行趨勢下,風險急劇放大.”凌敢稱.
尚福林也在年會上表示,“城商行要盡快扭轉投資超過貸款、表外業務發展過快的局面,這些業務的快速發展,實際上意味著隱藏的信貸風險,可能會影響金融安全。”
銀監會要求城商行要嚴守依法合規底線,嚴堵監管套利渠道,嚴防資金體內“空轉”,嚴禁游走于灰色地帶。
股權異動第一時間上報監管
今年多家城商行實現上市,城商行的股權成為各路資金的“香餑餑”。實際上,一直以來城商行股權就極具吸引力,而資金的”追隨”也會引出一些問題。
曹宇表示,一些新近進行改制重組的城商行,改革紅利大,對投資者有較強的吸引力。一些城商行上市后,成為社會資本運作標的。最近存在部分投資城商行股權不規范的行為。
對此,曹宇重申了城商行股東的資質條件。
一是審查主要股東資質。入股資金應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監管部門批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企業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0%(民營銀行發起人不超過30%)。
二是堅持“兩參或一控”。一個股東入股同類銀行機構不超過2家,取得控股權只能保留一家.對取得控股權的判斷,法規有專門規定。
三是履行書面承諾。銀行股東要承諾不干預銀行的日常經營事務,5年內不轉讓所持銀行股份,持續補充資本,不向銀行施加不當指標壓力。
對上市銀行,特別提到要實行更為嚴格的監管制度和披露要求。比如,持股達到已發行股份5%的,要嚴格履行“舉牌”程序;持股比例達到已發行股份20%的,要補充披露投資者及關聯方關系結構、交易價格、資金來源、后續計劃等;當收購股份達到已發行股份的30%時,應發出全面收購要約。
銀監會要求城商行,對出現股權異動的,要第一時間報告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監管部門和城商行也要主動向社會、向股東宣傳相關監管政策,提高工作的主動性,防止股東不合規行為影響城商行穩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