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在合理監管前提下給“校園貸”多一點寬容
央廣網北京10月11日消息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新的學年開學已經一個多月,但關于“校園貸”的爭論一刻也沒有停止。近日,隨著重慶、廣西、深圳等多地多項監管文件的發放,校園網貸行業再次成為關注熱點。業內人士分析,在相關規定密集出臺的同時,校園網貸也將告別野蠻生長的狀態,并將迎來合規窗口期。
今年4月,教育部和銀監會聯合印發《關于加強校園不良網絡借貸風險防范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隨后,地方監管政策陸續出臺。8月中旬,重慶市金融辦、市教委、銀監局聯合發文,給校園網貸列出八項負面清單,包括提高學生貸款的發放門檻、不得直接向學生提供現金貸款、不得變相發放高利貸等。
深圳互聯網金融協會也發出自律倡議,除要求校園貸平臺做到風險提示、借款學生審核,還強調了對借款用途的審核,“除助學貸款、創業貸款等有助于學習工作的貸款業務外,各企業不得向借款學生提供其他用途的貸款”。
在8月底舉行的網貸監管細則發布會上,銀監會發言人強調:“對校園網貸采取五字整治方針:“停、轉、整、教、引”。
2013年,互聯網消費金融開始切入大學生分期市場。2014年4月,京東金融推出了校園白條,此后的2016年初,京東金融又推出了教育白條。
當前校園借貸平臺大致有兩種類型:第一類是電商+金融,基于消費場景的模式,以京東校園白條、支付寶螞蟻花唄、分期樂等為代表;第二類則是各地監管部門著重治理的不合規平臺,多為缺少風險控制能力和專業運營能力的現金借貸平臺。
業內人士指出,近期的多項監管政策恰是針對第二類不合規平臺推出的,而在凈化環境后,合規平臺將迎來持續健康的發展。但是也有專家提出,有幾個地方的管理規定有點過于嚴格了,特別是其中要求父母書面簽字或者同學擔保等條款不是很合理。今年初國務院印發的《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首次從國家層面確立普惠金融的實施戰略,證實了消費金融在未來發展的重要性;聯合國發布的《2015全球人口發展報告》也表示,“90后”在逐步成為消費的主力軍。綜合來看,正確發展“校園貸”能夠助力在校生養成獨立的消費習慣,因此,應按照“堵不如疏”的理念來看待“校園貸”。
針對“校園貸”話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梅慎實做客經濟之聲節目作出點評,他認為,在合理監管的前提下,應當給予“校園貸”多一點寬容。
梅慎實:重慶、深圳、廣州發布的關于校園網貸機構的管理規定,其目的是規范這些校園網絡貸款機構的行為,地方有關監管部門對它們的一些要求。另外也提醒大學生對于這種校園網貸機構提供的借款也要慎重,不要不顧自己的償還能力借款,甚至是借款來揮霍浪費,那是不應該的。
我們也注意到這些規定,有一些比較奇葩的要求。例如,它要求這些已經年滿十八周歲、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大學生,在向校園網貸機構借款的時候,必須有父母書面簽字,或者有同學擔保,或者經班主任或者輔導員同意。我認為,這些規定一方面在法律上是解釋不通的,另外在實踐操作上也將是寸步難行的,沒有可操作性,甚至會逼迫大學生去弄虛作假。
因為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具備了自己獨立的人格和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他對自己做出的行為應該有一個理性的判斷,如果他不理性,那是他自己的事情。所以我們沒有必要把大學生和父母捆綁在一起。因為對于父母來講,孩子已經年滿十八周歲了,他就應當獨立面對社會,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了,他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而根據一些地方的規定,如果讓學生父母書面同意,或者作為第二還款人,其實就是懷疑這些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大學生們法律上的主體資格。這從法理上講是說不通的。對于大學生來講,他們可能也會反感:自己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為什么還要我父母的同意?為什么還需要同學擔保?為什么還需要輔導員知情呢?這些其實都是在過去計劃經濟的管理體制下對學生一管到底的做法。
我們認為,對大學的管理部門來講,他們不能夠像管理中小學生那樣來管理大學生。大學生的消費貸款,如果還由政府或者教育管理部門通過各種規定來約束,那么我們的大學生是永遠沒辦法成熟的,他們以后怎么走向社會?已經十八周歲了,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了,卻還要父母同意,以后到了二十二歲大學畢業的時候,走向社會了,做什么事還要父母來同意嗎?
對于大學生消費貸款這事,作為大學和教育監管機構,應該倡導大學生在大學這個人生重要階段,形成自己的認識事物的能力。如通過適當方式引導他們:哪種事兒能不能干?干了對他什么壞處?而不能“一刀切”地禁止。大學生自己有償還能力,或者對自己的金融理財能力有一定把握的情況下,他要借點款,我們認為也未嘗不可。
現在校園貸的關鍵問題是民間借貸、地方高利貸向校園滲透,建議國家放開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管制,讓正規合法的銀行進來,給傳統金融機構松綁,引導市場充分競爭,良幣驅逐劣幣。服務校園的金融機構給學生設定合理的額度,參與企業最好都加入征信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從技術上防止多頭借貸。
我認為,作為監管部門,對于校園貸款監管的重點應該是:網貸機構對于大學生作為貸款者的資格要求和風控能力要有審核。這個才是監管部門需要考慮的問題;至于怎么操作等具體事宜,可以要求網貸機構去做,如果他沒有按照這個要求去做,則監管部門可以對網貸機構的行為采取一些強制措施,從而在源頭上進行控制。
現在是一個“互聯網+”的時代,互聯網金融也是“互聯網+”的一個重要發展方向。從中央的政策來講,現在對互聯網金融也是采取創新監管、寬容監管的。互聯網金融到底對人們的生活有什么害處?現在并沒有定論。但客觀來講,它的確還是便利了大學生的生活。所以國家在這個方面也應采取一些寬容的政策。
另一方面,對于收入來源還有限的大學生這個群體,能不能讓他自己培養一些理財能力呢?或者說培養他的一些償還債務的能力?其實可以通過讓他在校園里面做一些小額的貸款培養自己的融資或理財能力,也是其一種鍛煉的機會。
從校園網貸機構來講,它們應該對大學生是否具有合格的心智和能力等方面做一個審核。尤其是當我們發現學生確實為了生活,為了完成學業,為了購買電腦等學習工具,或者是購買不是那么昂貴的生活用品,這種消費方面的信貸,我認為應當支持和鼓勵,因為它彌補了傳統金融信貸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