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非金融機構不得使用P2P、理財等字樣
據新華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方案》要求對金融機構嚴格準入管理,非金融機構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使用“交易所”、“理財”、“基金”、“P2P”等字樣;對互聯網金融違法違規活動,按違法違規經營數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處罰,提高違法成本。
《方案》要求嚴格準入管理,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未經相關有權部門批準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工商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的認定意見,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絡借貸”、“P2P”、“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等字樣。
凡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工商部門將注冊信息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工商部門予以持續關注,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強協調溝通,及時發現識別企業擅自從事金融活動的風險,視情采取整治措施。
《方案》中指出需強化資金監測。加強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資金賬戶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的資金賬戶、股東身份、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情況進行全面監測。嚴格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銀行要加強對相關資金賬戶的監督。在整治過程中,特別要做好對客戶資金的保護工作。
此外,《方案》提出,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針對互聯網金融違法違規活動隱蔽性強的特點,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舉報制度,出臺舉報規則,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設立舉報平臺,鼓勵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等多渠道舉報,為整治工作提供線索。推行“重獎重罰”制度,按違法違規經營數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處罰,提高違法成本,對提供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強化正面激勵。加強失信、投訴和舉報信息共享。